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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游玩受伤,可以保申请险赔偿

2023-05-21 18:10阅读:
自新冠防护政策放开后,旅游业以迅猛之势复苏。据报道,2023年的“五一”假期,各地热门旅游景点客流量达到新高。广大游客在游玩时应当谨慎小心,注意自身安全,如不幸受伤,莫要慌张,及时就医,待伤情稳定后积极维权,处理赔偿事宜。以下分享一则游客维权案例,简述维权思路与要点。
某年,秦姐付费到A景区游玩,在乘坐高空漂流馆经营的玻璃高空漂流皮划艇时,被后方急速驶来的皮划艇撞倒,致其颈部及胸背部受伤。当日,高空漂流馆将秦姐送到当地县医院就诊。后为方便家人照顾,秦姐转回自己家附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60天。秦姐经多方了解,获知A景区曾就高空漂流活动向保险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秦姐遂以A景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40054.35元。
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点:
(一)侵权责任比例的划分
案发时的漂流视频资料显示:秦姐在参与高空漂流馆经营的高空漂流活动时,高空漂流馆未合理安排、规划皮划艇投放时间以确保乘客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造成秦姐被后来进入落水池的其他皮划艇碰撞受伤。根据案发现场实际的状况,高空漂流馆操作皮划艇的行为不规范,对经营的漂流活动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对游客游玩期间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保义务,高空漂流馆应对秦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秦姐作为游客接受高空漂流馆安排乘坐皮划艇,其自身在游玩体验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秦姐不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
秦姐主张各项损失合计240054.35元,即1.医疗费3198.60元,因均有正式收据或发票,法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20833.75元,由于秦姐系退休职工,且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尚有其他固定劳动收入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36000元(210天×200元/天),因超出标准,法院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护理期为60日,对该笔费用综合认定6420元(107元/天×60天);4.交通费3200元,法院酌情确定为1600元;5.住宿费560元
,但秦姐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6.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62天×40元/天),法院结合住院时间,确定为2400元(40元/天×60天);7.残疾赔偿金162852元,法院认为该金额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级别为九级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8.鉴定费930元,法院确定为900元;9.秦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秦姐的赔偿金额确定为187370.6元。
(三)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如有,赔偿金额应为多少?
根据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条款,保险人对事故责任拥有100元的绝对免赔额,剩余医疗费按照90%理赔;每人每次保险限额为20万元,医疗费限额为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抚慰金。
由于该保险单特别约定条款系格式合同条款,是对投保人单方赔偿权利的限制,法院认为保险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但是该公众责任险投保单显示上述该特别约定条款以正常字体印刷,并未加粗、加黑或者以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标注,保险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动向投保人就该特别约定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因此,法院认定该特别约定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为186470.6元,鉴定费900元由A景区赔偿。
本案中,秦姐在A景区受伤后,积极维权,最终获得赔偿187370.6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86470.6元,A景区赔偿900元),也算是对其受伤的一些安慰与补偿了。
律师提示,游客在景区受伤维权时,除了直接联系景区赔偿外,还应注意景区保险购买情况。景区一般都会购买相应保险,有些景区游客在购买门票时,会有购买保险的提示,因此游客在索赔时,可以联系景区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单中的免责条款,应仔细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未尽到的,该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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