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9〕196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等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2532号)、《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18〕1847号)同时废止。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等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