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对违纪学生停课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吗?
15岁的张明(化名) 是北京海淀实验中学初中部学生,因与同学打架、严重损害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给予警告处分。在张明离家被找到后,学校又对其进行教育,但仍不见效,学校让他停课89节。张明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450元,赔礼道歉并撤销处分。学校认为张明经常不服从学校管理,不得不对他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在此情况下,学校对张明进行单独的德育教育,也是贯彻了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教育方针,因此不同意张明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明对学校让其停课达89节的事实,只有单方陈述,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同时,学校是否应当撤销对张明的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其校规处理,驳回张明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张明败诉。(新法律人网 www.newlawman.com) 原被告之间的根本分歧是学校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张明的受教育权。多年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证明,保护个别违纪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保护绝大多数学生受教育权、保护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我认为,学校依据程序对屡次违反校纪,教育不改的学生进行停课处理,从实质上而言没有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其一、“剥夺”个别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是指向未成年人群体,所保护的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群体的受教育权。个别学生经常违反教育教学秩序,使其他同学无法正常听课、从事活动,难道不是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吗?从公平原则的法律精神而言,为维护个别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剥夺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显失公平。所以,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倾向于保护集体的合法权益。
其二、“剥夺”个别学生的受教育权有利于维护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个别学生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使教师无法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上是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其三、停课反思是一种教育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