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
一、信托及保底条款概念
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理财方式,与银行、保险、证券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为理财。受托人的职责就是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实践中,信托文件一般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
保底条款也即刚性兑付条款,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受托人(一般指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受托人需要兜底处理。
二、保底条款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理财合同(包括信托)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
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此外,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3.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到期归还委托人本金。对本金之外的收益部分,则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三、信托保底条款的效力
就不同法律关系而言,因保底条款违反了投资人“风险自担”、合伙人及公司股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公平性原则,一般法律对此做禁止性规定
一、信托及保底条款概念
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理财方式,与银行、保险、证券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为理财。受托人的职责就是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实践中,信托文件一般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
保底条款也即刚性兑付条款,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受托人(一般指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受托人需要兜底处理。
二、保底条款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理财合同(包括信托)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
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此外,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3.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到期归还委托人本金。对本金之外的收益部分,则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成。
三、信托保底条款的效力
就不同法律关系而言,因保底条款违反了投资人“风险自担”、合伙人及公司股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公平性原则,一般法律对此做禁止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