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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2018-01-02 14:28阅读:
投保规则:


一、 投保年龄:
1、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2、保险期间:保至66周岁、77周岁、88周岁
二、 交费方式: 年交、月交。
三、 保额保费限制:
1、 最低保额: 1 万元。
2、 最低保费: 1000 元。
四、 风险保额计算:
1、 本险种以基本保额*1 倍计入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2、 本险种以基本保额*1 倍计入累计重疾风险保额。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五、 附加险规则:
1、 可附加:附加综合意外伤害(NADD)、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AOMR)、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ATAR)、 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HP)。
2、 主险和附加险交费方式必须一致,且主险为趸交时不能附加任何附加险。
3、 交费方式为年交时才可附加投保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HP)、 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AOMR) 。
4、 其中附加综合意外伤害(NADD)和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ATAR)不能同时附加。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六、可保利益规则: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为:
(1)、 30 天-10 周岁(不含):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父母;
(2)、 10 周岁(含) -17 周岁:投保人除父母外,可以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但需经过被保险人监护人书面同意。
(3)、 18 周岁以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关系必须为配偶、子女、父母。
2、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为:配偶、子女、父母、法定。
九、财务和体检规则:
财务和体检规则适用个险渠道通用核保规则。
十、 注意事项:
1、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同时投保,且新单投保时两者基本保额之比为 1:1。
2、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的交费年期和交费方式必须一致。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障,体现对家人的责任与关爱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与《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含 24 时)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满期保险金-满期生存给付,享受高品质的生活
本合同的满期日包括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 7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及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三种,以保险单所载为准。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60种重大疾病保障,保证生活质量、提供医疗支持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六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您不需再支付剩余缴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 (含 28 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生存 28 天以上的(含 28 天),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轻症保险金-轻症给付,保障更贴心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二十五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又一个性比超高的重疾险】工银安盛人寿御立方三号两全保险+附加御立方三号重大疾病保险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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