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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晔:宋代的房产租赁业

2016-05-31 17:25阅读:
翻检唐诗宋词,你会发现 ,历史上文豪名士中许多都曾做过“房奴”。比如“唐宋八大家”中就至少有三位发过牢骚:韩愈说“始我来京师,止携一束书。辛勤三十年,以有此屋庐”(《示儿》);欧阳修说“嗟我来京师,庇身无弊庐。闲坊僦古屋,卑陋杂里闾”(《答梅圣俞大雨见寄》);苏辙则说“我老未有宅,诸子以为言”(《买宅》)。大诗人白居易说得就更惨了:“游宦京都二十春,贫中无处可安贫。长羡蜗牛犹有舍,不如硕鼠解藏身。”(《卜居》)如果有兴趣,再翻检史乘,就会发现,他们的遭遇不是个案,至少在宋代,城市人口被迫
赁房而居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宋人赁房而居有多普遍?看看宋代官员的住房情况就能大致了解。北宋名臣韩琦说,“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官舍私宇居止,比比皆是”(《安阳集·辞避赐第》);南宋理学宗师朱熹亦说,“祖宗朝,百官都无居住,虽宰执亦是赁屋。自神宗置东西府,宰相方有第”(《朱子语类》卷一二七)。“百官都无居住,虽宰执亦是赁屋”是不是太夸张了?夸张成分肯定有,房产连片的权贵们什么时代都不少,但北宋中期之前宰相、执政一级的政府大员买不起房确实算不上稀罕事。比如真宗朝枢密副使杨砺“僦舍委巷中”,以至其逝后上门祭奠的真宗车马不能入,只得“冒雨步进”(《宋会要辑稿·礼》四一之一五,以下简称《宋会要》);天禧元年,参知政事陈彭年去世,真宗再次临奠,目睹其租住 的陋室,叹息不已(同上);寇准一生曾两度入相,一任枢密使,“富贵四十年”,据说也“无田园邸舍”,每次回京觐见只得寄居僧舍或赁宅(释文莹《湘山野录》卷下)。而朱熹所说“神宗置东西府”,据李焘记载,乃是神宗皇帝担心宰执们分散于各处赁居,紧急情况下促难集合,容易误事,所以才下令修造:“上以执政僦舍散居远处,有急卒文书,即吏散走四出,且聚议不可得,故欲创府使居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二,以下简称《长编》)而且,有了“东西府”官宅,也不意味宰执大员们的住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因为按照宋廷惯例,臣僚对于官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如神宗于熙宁八年下诏强调“任管军步兵都指挥使以上”的高级军官死后,允许其家属借空闲官宅居住,但规格不得过三十盈,且服孝结束后,必须归还官宅(参《长编》卷二六一,熙宁八年三月癸巳)。也就是说,宰执们一旦被免,还是要退房的。在宋代,宰执变换是很频繁的。
宋代京城人口百万,地价高昂,“尺地寸土,与金同价”(王禹偁《小畜集·李氏园亭记》);“亩地千镪,一庐十金”(张咏《乖崖集·春日宴李氏林亭记》),比今日之北、上、广毫不逊色;而宋代又冗官畸多,朝廷自然不可能负担所有官员住房问题。除少数能获得“赐宅”的勋戚权贵及幸运地暂住官宅的臣僚之外,其馀的则只能自己去想办法克服了。职位油水丰厚且“头脑灵活”的,自然不愁买房,而其他的大多数则只能望房兴叹,赁房而居了。
政府对臣僚们住房问题也不是全然不问。宋廷曾对无房官员发放过“宅钱”、“僦钱”,也就是今天的“房补”。如神宗熙宁三年司农寺增置隶员,对于无住房者,补助“宅钱”五贯(《长编》卷二一四, 熙宁三年八月庚申条)。不过,发放房补并非定制。熙宁八年,宋廷感到房补发放范围过大,废止了京官房补(参《长编》卷二六〇,熙宁八年二月甲戌条)。此后,房补虽又曾出现过,但范围很小,始终没有成为定制。大约在哲宗朝,宗室远亲中也开始推行以房补代住房政策,而在此之前,宗室住宅都是由朝廷包揽下来的:“元佑三年二月己卯,诏袒免外两世亲,已计口给钱米,其间外任孤遗别无依倚者,与官舍居止,或给赁钱。”与官员房补不同,宗室间的房补政策成为了礼部正式立法承认的定制(参《长编》卷四〇八)。因为房租压力巨大,一位叫章珉的官员曾自嘲:“任京有两般日月。望月初领料钱,觉日月长;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江休复《江邻几杂志》卷上)
由于冗官日增,大致进入北宋后期,官员住房矛盾益发严重。政和七年的一份奏章中提到:承平日久,官员益多,每一职位有三人守候,“一名在官,一名备替,一名待次”,大约“五、七年才成一任”。待职官员平日里滞留京城,或“寓居僧舍”或“赁寄邸店”,“所在不可胜数”(《宋会要·选举》四一之一五)。进入南宋,问题再次加剧,以至淳熙初年有官员建议没收临安城内外僧寺尼庵,以解决政府官员安置问题:“百官赁屋钱月出无艺,行都为之虚匮。城内外僧尼私庵籍之,足以居官寮,不惟省临安大费,亦足以除僧俗淫僻杂乱之患。”(陈造《江湖长翁集·罪言》)
当然,宋代官员赁房而居也并非全是因为贫困,比如上文所言寇准,奢华一生,再如哲宗朝御史中丞胡宗愈“素称高赀”,租房“每月僦直一十八千”(《长编》卷四一五,元佑三年冬十月甲申),都不是买不起房者。究其原因,大概只能从宋代官员任职流动性或者消费投资观念方面去找了。只是此类人数量不多,同时限于篇幅,此处不多赘言,只引南宋名臣周必大一段书信,以供参考:“古云求田问舍,盖先后之序,若且以俸馀市良田,而损数千暂为赁居计,则所费不多,他时食米有羡,徐求一区似未晩也。”(《文忠集·札子十一·庆元六年杨子直秘书》)像他这种先买田、后置宅的想法,可能代表了当时部分人的消费观念与风气。
在中国古代,官僚阶层无疑是社会的强势群体,如果他们之中的相当比例人数都要赁房而居,那么整个社会情况可想而知。事实上,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中分离出来了大批流动人口,包括工商业者、兵士、游学学子以及大量丧失土地的游民,同时也造就了宋代巨大的房屋租赁需求。

有需求就会有供给。既然宋代有如此大的租赁需求,就一定会有相同规模的租赁供给。从现存史料来看,宋代房屋租赁市场产业规模确实很大,在城镇中开设旅店、出租房屋者不计其数。例如在东京,仅旅店聚集区就有两大处:汴州桥附近“东去沿城皆客店,南方官员、商贾、兵级皆于此安泊”;景灵宫以东“第三条甜水巷”以东,亦是熙熙攘攘的客店区(《东京梦华录·寺东门街巷》)。此外,各处散有众多中小旅店及无处不在的赁居民宅。可以说从政府、权贵宗室到普通百姓乃至僧尼道观,只要有可能,都会投身其中。
“僦屋出钱号曰痴钱,故赁取值者,京师人指为钱井经商。”(陶谷《清异录》卷上)“痴钱”大意是指赁房取租钱来得容易,不比商业需要费心经营。近代北京城有“吃瓦片儿”一说,意指依靠房租生活,老舍在《正红旗下》说 ,“因作官而发了点财的人呢,‘吃瓦片’是最稳当可靠的”,可见有些事情古今同理。既然“痴钱”易得,利润丰厚,各路权贵豪强自然不会放过。出租合法房产之馀,他们还“占据官地,起盖房廊,重赁与人”(《宋会要·刑法》二之一四七)。名相兼词学大家晏殊,在京城广置房产,被人弹劾“自登枢府及为宰相首尾数年,不闻奇谋异略以了国事,唯务私家营置资产见于蔡河岸,上托借名目射占官地,盖屋僦赁,以宣借兵匠外多占外州军人日夕苦役,怨 之言闻于道路(蔡襄《端明集·乞罢晏殊宰相》);大奸臣朱勔“田园第宅富拟王室,房缗日掠数百贯”(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去邪》);何执中“广殖赀产,邸店之多甲于京师”,“日掠百二十贯房钱,犹自不易”(陶宗仪《说郛》卷三十七)
由于房屋租赁产业化发展,房租收入一度成为宋廷摊派赋税及划分户等的重要指标。如元丰年间,王安石变法,改差役为募役,要求官户、寺观、单丁、女户等有屋产月收房租十五贯以及年收粮百石以上者,按等级出助役钱(参《宋史·食货志·役法》);推行保马法,同样是按房产价值、房租收入划分等级,摊派养马数额(参《长编》卷三二九,元丰五年八月壬辰条)。再如南宋,江宁、上元两县摊派和买绢,其标准是按照家产一贯钱摊派“绢五寸五分,绵五分五厘”,而有房租者按照每日房租收入十文折家产一贯六百二十三文七分(参真德秀《西山文集·奏乞为江宁县城南厢居民代输和买状四月同安抚司上》)

宋代政府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扮演着管理者与参与者双重角色。相较于西欧社会,中国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控制程度要强得多,可以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政府一般都会直接介入,房地产业自然也不例外。宋代政府手中控制着大量的房地产资源,其中有相当部分被投入了租赁市场,可以说是宋代房屋租赁市场上最大的供给者。
宋代房地官产专职管理机构称“店宅务”。据《宋会要》记载,店宅务“掌管官邸店计直出僦及修造缮完”,初名“楼店务”,后改“左右厢店宅务”、“都大店宅务兼修造司”等名,大中祥符年间才改称“店宅务”。至南宋后又开始恢复楼店务称呼(参《食货》五五之二)。店宅务最初只设于京城,后来地方上也有设置:“楼店务,国初始置于京师,又为店宅务,后行之诸郡。”((咸淳)毗陵志·官寺·场务》)京城店宅务所掌管房屋数量及收入都很大,据周宝珠先生统计,大中祥符五年,京城店宅务掌握有两万三千三百馀间公房,年收租140093;天圣三年为 26200 间,134639;熙宁十年达到了216580(参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271),这个数字已大大超过了当年开封府商税额152801贯。南宋初年,临安店宅务年收入亦达三十万贯上下(参《宋史·张运传》)。按照上文所引《宋会要》记载,最初京城店宅务的收入主要供后宫脂粉消费,之后随着数额增大,逐渐开始分解于内、外库。如真宗咸平三年十月“诏左右厢店宅务……每纳钱,左藏库即日收数以闻,及申三司”;八年八月又“诏店宅务每年纳课利十四万一百九十七贯送内藏库”(《宋会要·食货》五五之二,之五)
店宅务是直属中央政府的专职房地产管理机构,盈利并非其唯一职责,执行政府政策亦是其重要任务。店宅务在日常运作中,照顾民生是其必须考虑的问题。曾巩在《隆平集 》卷三提到景徳年间,有官员曾建议增加店宅务房租,真宗以此乃与民争利、“先帝屡常止绝”为由拒绝之。宋廷在大雪、大雨等灾后,为照顾民生,一般会要求租房者减免房租。对于民间房主来说,这样的政令是否能得以执行是很令人怀疑的,至少从现代经济学理论来看,这些政令对于民间出租者来说效果肯定有限,可能真正能较为切实落实执行的只能是店宅务这样的官方机构。
除店宅务外,还有一些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也掌握有部分出租公房,但它们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利。在京城,如修完京城所在汴河沿岸官地建房,并召人承租(参《长编》卷三一五,元丰四年八年乙巳)、提举汴河堤岸“请赁官地创屋,赁与民为麦市,收其租”(《长编》卷三百,元丰二年九月丙子条);而在地方,情况则更为普遍。宋代地方财源自来就有“系官房廊”一项:“赋租斡㩁之利虽隶转运使副,而二税固有当属之郡者,且系官房廊、杂收地利、坊场河渡、支酬衙前不尽则悉归诸郡,以之备用非常。”(魏了翁《鹤山集》卷三九)在财政经费吃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加强经营创收,补贴经费自然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这其中,搞房产出租比较突出的是学校。宋代办学,经费多靠出租学田、房廊筹措。据记载,北宋末大观三年,全国各级学校共出租房廊155454盈,这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要知道当年的全国学舍不过60165盈而已(参《丹阳集·乞以学书上御府并藏辟雍札子》)
宋代,尤其是在南宋,军费紧张,部队经商(即所谓“回易”)是常态,而经营房宅邸店出租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时人曹彦约在《昌谷集 》卷十《内引朝辞札子第三 》提到,当时各军都有“系官房廊”之经营。名将岳飞、李显忠等部都有赁房取利的记录:“岳飞军中利源……鄂州关引典库、房钱、营田、杂收钱,襄阳酒库、房钱、博易场共收钱四十一万五千馀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四);(李显忠)计置材植 ,盖造房廊 ,赁于随军父老,作经济买卖,收掠赁钱 ,占军百色支用”(《宋会要》兵六之二三)

房屋租赁产业是一个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天然标尺。典型意义上的小农经济社会高度固化,在正常状态下,不会存在大量的流动人口,因此也不可能产生出大规模的房屋租赁市场。从这层意义上讲,宋代房屋租赁的高度产业化发展,无疑是唐宋时期巨大的社会经济变革的产物,更是宋代在经历此次变革之后商品经济走向高峰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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