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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以物抵债会计存在的问题

2017-02-08 15:19阅读:
以物抵债是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会计准则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确定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以抵债资产的取得、处置及保管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商业银行需要依据会计准则规定,客观公允的反映以物抵债业务及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而在实务中,以物抵债会计会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重视。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用货币资金足额偿还债务时,由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等作价抵偿债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通常会用抵押物品抵偿银行债权。通常以物抵债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协议抵债,即银行与债务方协商同意,由债务方以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二是裁决抵债,即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方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以物抵债会计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中,在地方政府侧重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对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保护相对较弱。如果银行不及时接收抵债资产,这些资产将重新归债务人所有或被其他债权人接收。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出于最大程度保全资产的需要,只能被动接收甚至还得积极争取些抵债资产。由此导致以下两方面的不利后果:
一方面,抵债资产多为房产类不动产,容易存在产权瑕疵,不易办理过户并进行处置,保管及处置成本较高。从财政部检查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质量公告看4,商业银行存在抵债资产超期限未处置、处置收入或损失长期挂账、未计提跌价准备等问题。这些问题固然有商业银行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的主观原因,同时也与抵债资产难以计价并处置变现存在很大关系。
另一方面,抵债金额往往存在高估的倾向,银行多按抵债金额入账,相应推高了抵债资产的账面原值。从国有商业银行的年报看,2013年和2014年抵债资产的跌价准备占原值比率(即减值率)分别高达22%27%
,也从侧面反映了入账价值存在偏高的问题。
关于以物抵债会计问题的改进
(一)关于抵债资产的初始计量方式
从业务实质考虑,银行接受抵债资产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将其处置变现收回贷款本息,故以物抵债是银行清收债权的延续。而且,如前所述,在抵债资产多为房地产等不动产时,保管及处置成本较高。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既不符合以物抵债业务实质,也有悖于谨慎要求。建议改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抵债资产,即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取得的收入扣减预计为最终处置而发生的必要税费后的金额计量。这与准则要求债权人应比照存货为抵债资产计提跌价准备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与公允价值法比较,可变现净值考虑了取得、保管及处置成本,更符合以物抵债的业务实质。
如果可变现净值不能够可靠取得,可比照《办法》规定允许债权人以所偿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一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也有体现。根据该项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仅在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才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否则,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关于债权抵偿的会计处理
在抵偿债权时,对于超过债权账面净值的部分,准则要求债权人冲减资产减值损失。这种处理方式没有充分考虑银行关于债权本息的会计处理,建议区分如下不同情况处理:一,如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及应收利息扣除贷款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未覆盖部分作为损失列支营业外支出;二,如覆盖上述贷款及应收利息的账面净值后有剩余,但剩余部分不足以冲销为贷款及应收利息计提的减值准备,则剩余部分应作为前期贷款减值准备的转回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三,如覆盖贷款及应收利息原值后有剩余,但剩余部分不足以覆盖对已减值贷款在违约期间计提的利息收入,则剩余部分继续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但此时冲减的是为减值贷款计提利息收入时计提的减值损失;四,如覆盖减值贷款在违约期间计提的利息收入后有剩余,但剩余部分不能覆盖表外登记的罚息收入与表内计提的利息收入的差额,则继续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合适,应将剩余部分计入利息收入;五,如覆盖贷款本金及表内表外全部利息后仍有剩余,应将剩余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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