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的拆分——以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为例的一点思考
2016-10-10 08:06阅读:
大企业的拆分——以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为例的一点思考
反垄断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拆分(breaking
up)垄断企业,即通过将一个大的垄断企业拆分成几个企业,从而引入竞争机制企业拆分作为反托拉斯法的责任机制具有打击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社会福利的重要作用。美国作为最早的实践者,以标准石油案为例,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美国法院对大企业进行了拆分,其目的是为了打击大企业在市场上一家独大(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是在不同时期,美国对大企业的拆分却有不同的态度。我们可以从不同的学派中加以了解。哈佛学派作为反托拉斯的先行者,其主要的理论主张是产业组织论。他们对市场的自我调节论是悲观的,他们坚称应当实施严格的反垄断政策,对长期在市场中拥有市场力量的企业应当进行拆分。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理论从市场、结构、绩效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市场结构——行为方式——市场绩效的分析框架即SCP范式。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市场结构使竞争者的数量增加,达到市场充分竞争。而要达到这种效果可以通过拆分来直接实现。因此,哈佛学派认为只有通过拆分来改便市场结构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反垄断。芝加哥学派反而认为效率才是反托拉斯法的唯一价值。他们认为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就是遏制那些没有效率的垄断,有效率的垄断是不应该被禁止的。拆分并不是反托拉斯法的一种有效地措施。因为,第一、企业拆分的诉讼成本较高。不仅企业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法院等相关司法机关需要在宝贵的资源中抽出一部分进行诉讼,救济。第二、企业拆分并没达到法院或者政府想要的结果。(美国烟草案
American tobacco case ).
一个控制着大部分烟草制品行业的公司被分拆成3个公司,其中最大的一个仍占有香烟市场的37%,显然在许多年中他们继续进行着共谋。2、有些企业被拆分后不仅没有扭转垄断而
更有利于拆分企业之间的共谋。3、国际收割机案(International
Harvester,1918)中的判决要求一个实际上垄断了农业机械制造的企业剥离一部分资产。然而在剥离之后,国际收割机仍占有较大的市场。政府对判决的结果非常不满意,要求重新审理该案,继续进行剥离。但法院拒绝修改该判决。)新产业组织论不仅推翻了哈佛学派的SCP范式,也对芝加哥学派的效率至上的主张提出疑问。虽然他和芝加哥派都把效率放在反托拉斯的第一位。但是他们不相信市场自我调节理论,认为政府应加强对大企业的监管。在特殊情况下对大企业的拆分也不为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新产业组织理论与旧的产业组织理论相比,他们不再强调市场结果,而是突出市场行为,他们把市场的初始条件及企业的行为当作外生力量,市场结果则是内生变量。
三种不同学派的观点可能对大企业的拆分有不同的见解。以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的拆分案及微软垄断企业的拆分为典例。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在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认定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垄(AT&T)断电话业务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之后,该公司于1984年被分拆)以及微软拆分的胜诉启示我们对这一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当然不同学者强调的观点差别较大。例如,有学者认为,拆分可以消除垄断,加强竞争,从而促进创新,这将最终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也有学者认为,拆分会使得垄断利润减少,经济中规模效应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不利于技术创新和研发,最终会对社会福利产生负而影响;还有学者认为,拆分与否取决于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时机,不能很武断地说是拆分或是不拆分。如果市场上的投资规模过大,超过合适规模时,需要通过拆分垄断企业使得规模下降,从而实现社会最优;若市场决定的研发投资规模过小,则不能拆分,因为拆分使得经济中的投资规模减少。同时,不同行业的企业或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是否需要拆分应该是动态变化的。企业发展起初保持垄断是好的,可以促进其不断创新;等其发展到一定规模则可以实施拆分,这样更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此外,某些行业的企业可能需要保持垄断,而在另一些行业垄断企业的拆分可以改善福利。正如波斯纳所说我们制定反托拉斯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遏制大企业的发展,不是为了限制市场的竞争。恰恰相反,我们制定反托拉斯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大企业有序发展,让他们从新回到竞争的道路上来。市场保护的不是竞争者而是为了维护市场有序发展的竞争。大企业的发展也是通过自身不断的创新和艰苦卓绝的努力的而取得的。他们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企业文化,人文精神都是值得其他企业学习的榜样。我们应当相信市场的力量。但是只有大企业的发达到市场地位,且滥市场支配地位减少消费者福利,破坏行业竞争,打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时候,才需要加强政府干预。正如波斯纳所说之所以相信市场经济,主要原因是市场鼓励了自由的并且是有效率的竞争。但也正因此,一旦市场上有不正当的竞争,证据确凿,毫无疑问,波斯纳也必定会反对,如果必要,他也会支持政府的这种干预。第一,他认为大企业发展到垄断是社会生活包括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指的是对某种有市场价值的资源的独占或高比例占有。垄断因此也并不必然对社会不利。相反,正因为各种资源分布是不均衡的,因此才有了所谓的“比较优势”,才需要分工,才出现了交换,也才有必要交换,也才有了竞争,社会也才在这种交换中繁荣起来了。比较优势集中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优势兼并相关同类或者互补企业从而形成垄断,这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见到利益后其他企业也会争相进入,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个行业有了充分的竞争。第二,垄断也并不一定或总是对消费者不利。我们其实都喜欢名牌产品,而当我们喜欢名牌时,在一定意又上,我们就是在以实际行动支持着或培养着这种垄断。(高考的学生大都希望进入北大、清华。都喜欢名牌:阿迪,法拉利,口口香水)。第三,垄断也并不必定或总是没有效率的。尽管许多人甚至有些经济学家也习惯于认为垄断没有效率,这就是规模经济的要求;最典型的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际上就是要建立对某些知识和信息的某种形式的垄断。因此,一个合情合理对大企业的拆分实际上最多只应反对那些没有效率的大企业垄断,特别是反对那些没有效率的为获得垄断而采取行动的企业。因此,垄断企业是否需要拆分应具体析,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制定有效的政策促进企业有序健康发展,增加消费者的福利,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资料:
1、李小明,吴倩《论美国反托拉斯法之企业拆分》,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第1期.
2、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10月,第26—29页.
3、邱恒明,《AT&T帝国的百年演进》,国家电网(域外)2015年第2期
,75页.
4、严成樑 垄断企业应该被拆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