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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之投决委浅析

2018-04-16 14:36阅读:
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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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基金决策更加谨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防范独断的投资决策导致的失误,进一步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更好的实现投资收益,通常会在基金内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实行集体决策,作为基金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基金项目投资与退出变现事项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审议决议。

一、投决委职责
投决委通常主要行使的职责包括研究并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审议、批准投资项目,对项目的投资、管理、退出等做出决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财产权利,审查投资项目的进展报告,监控投资进程,评估投资绩效,控制投资风险。

二、投决委成员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并结合投决委职责,投决委成员原则上应当由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组成。但国内的不少基金中,也有有限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投决委成员,该等安排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GP或基金管理人独断决策的风险,进而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也会给有限合伙人带来一定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担任投决委成员且实质上执行合伙事务的,则会和有限合伙人法律地位产生冲突。为了避免过分受到有限合伙人的干预,部分基金会对有限合伙人成为投决委成员设置一定的条件,包括设置人数限制,如每名有限合伙人委派1名代表作为投决委成员;或者以出资额作为基本条件,如出资额最多的两个有限合伙人有权各自委派一名委员;或者为了避免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有限合伙人过度干涉,可以将专业知识作为门槛条件,如有限合伙人应当熟悉基金运营、有较强行业专业技术能力和判断能力或者其他行业综合研究能力。为了避免失去对有限合伙人保护伞或
避免有限合伙人过多干预,但同时考虑到对其的保护,可以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设观察员,观察员由有限合伙人委派,观察员通常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参加列席投决委会议,但对投决委审议事项无投票权,有权获得财务报告等。另外,投决委成员也可以由外部专家担任,例如投行专业背景、财务、法律等行业专家,如此安排可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制衡,同时也可保证决策的客观性、专业性和谨慎性。

三、投决委决策机制
基金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通常投决委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即每名投决委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对于表决程序,实践中有效决议作出比例通常包括全体一致表决通过、或者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具体设定比例应当视基金的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基金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投决委中的关联委员须回避表决。
部分基金会在投决委设置一票否决权。对于在合伙企业中能否设置一票否决权,目前现行《合伙企业法》中的三十条规定,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换言之,合伙企业中的一票否决权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另外,正如上文所述,如果有限合伙人持有一票否决权,则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参与执行了合伙事务,因此在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适宜对投资决策事项持有一票否决权(或称实质否决权)。目前有的产业引导基金为了保障、监督基金的投向不违背其投资意向、投资地域和投资行业领域,设置非商业价值的一票否决权,仅对前述事项实行一票表决。

四、投决委费用
投决委的成员一般不从合伙企业领取报酬,其因参与该投决委事务所产生的费用通常从管理费列支。
投决委的设置可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但需注意成员的合理配置和决策机制的科学规范设置,以使投决委的作用和功能得到最优发挥。

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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