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已成为许多夫妻寻求财务清晰和关系保障的重要工具。一纸协议,确实能提前划定财产边界,减少未来纷争的隐患。然而,这份承载着双方意愿的协议,绝非“签字即生效”的万能护身符。许多夫妻精心约定的条款,却可能因触碰法律红线而沦为无效的“空头支票”,甚至埋下日后激烈矛盾的种子。今天,我们就来剖析那些看似合理却极易踩中的“法律雷区”,并探讨如何正确签订一份真正有效的协议。
第一是“限制离婚自由类”的,比如约定“谁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 、“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需赔偿巨额财产”等等这类条款限制了离婚自由,违背《民法典》婚姻自由原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此类“惩罚性”条款。
第二是显失公平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违反某项约定所有财产归另一方”等等,虽然协议中可以约定过错方的赔偿,但如果金额过高(如“赔偿1000万”),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法院会酌情调整。
第一是“限制离婚自由类”的,比如约定“谁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
第二是显失公平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赔偿高额精神损失费”、“违反某项约定所有财产归另一方”等等,虽然协议中可以约定过错方的赔偿,但如果金额过高(如“赔偿1000万”),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法院会酌情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