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农业部行业标准
ZB B 23006-85
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商品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
1 互混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之间互混,以及混入其他淀粉质豆类的总限度为10.0%。超过总限度的为杂菜豆、杂豇豆、杂精米豆、杂扁豆。
2 质量标准
2.1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按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ZB B 23006-85
1
2
2.1
| 纯 粮
率,% |
杂 % |
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