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专家组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类似于国际贸易法院,它结合了法院与仲裁庭的特点,综合使用。专家组审理程序类似于仲裁庭或一审法院,常设上诉机构则类似于二审法院,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则像是终审法院。磋商、斡旋、调停、调解可以说是政治或外交手段解决争端,而设立专家组则进入了法律程序。设立专家组审理案件是解决争端各程序中的重要程序。
在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中,受损各成员在与美国磋商不成功的情况下,欧盟、日本、韩国、中国、挪威、瑞士纷纷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巴西、新西兰等成员正在与美国磋商,也有可能启动专家组程序。
一、专家组的申请与设立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第6条“专家组的设立”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确认争论中的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在申请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
如果被诉成员未能在10天对磋商要求作出答复,或磋商未能在60天内获得满意解决,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请求要以书面提出,说明是否已经过磋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并提交一份起诉书,起诉书要说明起诉的法律依据。争端
在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中,受损各成员在与美国磋商不成功的情况下,欧盟、日本、韩国、中国、挪威、瑞士纷纷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理,巴西、新西兰等成员正在与美国磋商,也有可能启动专家组程序。
一、专家组的申请与设立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第6条“专家组的设立”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确认争论中的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在申请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
如果被诉成员未能在10天对磋商要求作出答复,或磋商未能在60天内获得满意解决,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请求要以书面提出,说明是否已经过磋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并提交一份起诉书,起诉书要说明起诉的法律依据。争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