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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关系人都有哪些?商业银行对关系人发放贷款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2016-11-26 15:38阅读:
《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第74条又明确“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发放人情贷款:首先,规定商业银行对关系人只能发放风险较小的担保贷款,而不得发放风险较大的信用贷款;第二,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和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应一视同仁,即条件应该一样不得搞特殊化。
  为了更好的坚持这一原则,必须明确的确定“关系人”都包括哪些人。所谓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与商业银行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能利用这种利害关系或特殊身份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2款明确说明:“这里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此规定中的第一类人因为其具有特殊身份而成为商业银行的关系人,而第二类人则是因为与第一类人有直接厉害关系而成为商业银行的利害关系人。
  此条规定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平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审批所有借款人的贷款。从而从法律上防止与商业银行有利害关系的人利用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为自己谋私利,并因此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


文章来源 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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