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2020-01-01 21:28阅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是瞿同祖先生所著。1961年首出版的时候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英文著作。作者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三个学科,开创了把法律与社会史相结合的研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被称为法律社会史,《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即为这一研究的代表之作。作者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独特贡献,直到今天仍难以有人超越。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社会秩序《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论述家族,第二章讨论婚姻,第三四章讨论阶级,第五罩巫术与宗教,第六章比较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不同。通读这本书,有以下三点给我的印象最为深刻:
一、中国古代婚姻的意义是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
看完瞿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印象最为深刻的一点是中国古人结婚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而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
《礼记·昏义》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这句话就明确告诉我们,婚姻是使结婚的男女两家成为亲戚,然后为男家承传祖宗、延续后代。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1]103孟子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也是这个意思,东汉末年赵岐在所注的《孟子章句》中对孟子的这句话解释为:“于礼有不孝者三,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舜惧无後,故不告而娶。君
子知舜告焉不得而娶,娶而告父母,礼也;舜不以告,权也。故曰犹告,与告同也。
”[2]在这三种不孝中,其中以不娶无子为最大的不孝,因此,舜为了繁衍后代祭祀先祖就不告诉父母而娶了妻,因为如果告诉父母,父母反对就娶不成,所以,舜的不告诉父母就像告诉父母一样,并不违背道义,可以得到世人的原谅。
正因为婚姻的目的是祭祀和繁衍,不是双方爱情的归宿,所以,“婚姻目的中始终不曾涉及男女本人,所以男女的结合而须顾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实是不可想象的事。……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他的意志可以命令他的子女与任何一定的人结婚,社会和法律都承认他在这方面的威权,予以强有力的支持,不容子女违抗。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的要件……”[1]115
由此可见,父母之命成了男女在婚姻上必须遵循的“尚方宝剑”,它具有决定男女婚姻命运的生杀大权。多少有情人被它拆散,多少彼此无感觉的人被它强行捏合在一起。在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当属陆游和唐婉、刘兰芝和焦仲卿的了。本来夫妻两人相爱甚笃,但是由于唐婉和刘兰芝不被婆婆所喜,所以双双被强行拆散,一个“病魂常似秋千索”很快郁郁而终,一个“举身赴清池”主动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刘兰芝比唐婉更加幸运的是,她有一个生死相依的夫君焦仲卿陪她共赴黄泉,因此,刘兰芝和焦仲卿死后,在他们的墓旁,“东西植松柏,左右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中有双飞鸟,自名为鸳鸯。仰头相向鸣,夜夜达五更。”他们的悲剧被传唱了千年,至今仍为人们唏嘘哀叹。在封建时代,像这种被父母棒打鸳鸯,或被“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行撮合而被耽误幸福的不知有多少人!
“五四”时期,受西方自由和民主思想的影响,国人意识到了个人主体的重要性,意识到了个人应该是婚姻的主宰,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之上。于是经过前赴后继、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争取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力。当时,多少青年男女纷纷解除掉父母包办的婚姻,打破封建婚姻专制的牢笼,寻求自己的幸福。尽管这种婚姻制度也有这样那样的缺憾,比如,由于年幼无知盲目进入婚姻所造成的不幸,由于女性轻信男人的爱情而被骗入婚姻的悲剧,等等,但是这种自主结婚的制度相比较父母包办婚姻的制度,已经前进了不知多少步!
婚姻如同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多少物理上看起来很般配的夫妻结合起来并不幸福,多少外在条件看起来很不般配的夫妻生活在一起却很和谐甜美。鉴于此,婚姻的决定权应该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里,由当事人来选择自己的配偶、来决定自己的婚姻,除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来决定当事人的婚姻都是不人性的、非人道的,因为喜欢谁不喜欢谁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与谁的磁场和与谁的磁场不和也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二、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保护强权的法律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男尊女卑的法律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第二章《婚姻》里写道:“‘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在三从主义之下,自生至死可说皆处于从的地位,无独立意志可言,女子出嫁时,父母戒之曰‘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从出嫁时起,她便由父权之下移交夫权,夫代替了昔日的父亲。所以古人说夫为妻纲,与君臣、父子、夫妇同列。”[1]120
“自来的家庭分工论是以男子主外女子主内的,原则上‘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婦自从女从帚,古文作女帚,字的本身即有执箕帚之意,亦非空语。妻有供酒食、侍巾栉、执箕帚的义务,所以《说文》云:‘妇,服也’。《尔雅•释亲》云:‘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1]120
“我们要记住在家无二主最高原则之下,女子便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只有家中男系后裔才有作家长的资格,不要说妻是从夫的,妻正位于内,不得为家长,就是夫死,也只能由子或孙继之为家长,母或祖母虽尊于子孙也轮不到他们。三从中所谓夫死从子,便是这个道理。古人说牝鸡无晨,女子为家长,便等于‘牝鸡司晨,惟家之索’了。”[1]121
“在夫为妻纲之下,一般人都认为夫惩殴妻不算什么,是治家及振纲所不可避免的,犹之父母殴责子孙,同样是合理的行为。如妻殴夫则犹之子孙殴父祖,是骇人听闻不可容忍的罪行了。”[1]124“夫过失杀妻是不问的,但妻之于夫却无此权利。”[1]125
第四章《阶级(续)·奸非罪》里写道:“若高贵的妇女为卑贱的男子所接触,则成为终生不可洗涤的侮辱。在古代着重贞操的社会里,妇女为人所奸污,是异常重大的事,被污的妇女常因此而羞愤自尽,如是处女则影响及她的婚姻与终身幸福,关系更为重大……”“贱民阶级的女子为良民阶级的男子所奸污,则社会上认为无足轻重,对于这男子并不是了不得的羞耻,同是法律所予的处分,亦极轻微,有倾向于减轻的趋势。”[1]256
鲁迅说,我读中国历史读出了“吃人”两个字,我也想说,我读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读出了“男尊女卑”四个字。中国古代的法律毫无疑问是男权的法律:男人为尊,女人为卑;男人主外,女人主内;被妻子服侍是男人的特权,服侍丈夫是女人的天职;女人没有管家的权力,丈夫死了要听儿子的,儿子死了要听孙子的;男人打女人是天经地义、法律允许的,女人打男人便要被治罪;丈夫过失杀妻子法律不过问,但是妻子过失杀丈夫法律却要严惩;男子奸淫妇女无足轻重,女子被人奸污则要自尽……这一字字,一句句,一条条,无不是在公开地昭告天下:谁拥有权力,谁便能制定法律;谁拥有权力,法律便为谁服务。在这里面,没有“平等”一说,没有“自由”而言,强者理所当然地多享受权力,弱者无可置疑地多尽义务;强者可以明目张胆地压迫弱者,弱者则只能眼睁睁地被压迫,如不服想反抗,便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种不平等简直已经到了让人不可容忍的地步。
人类社会就是弱肉强食的社会。自母系社会之后女性退出了历史舞台,便由男性来执掌天下。女性成为了男性的私有财产,成为了男性洗衣做饭繁衍后代的工具,成为了男性背后的第二性,因此,她们的命运便由男性来操控,幸福便也由男性来决定。
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男权和女权平等分立、互相制约的,而法律的公正是达到理想社会的最基本条件。只有法律公正了,女性才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权力;女性和男性只有享有具有同等的权力,才有可能获得地位上的平等;只有获得了地位上的平等,女性才有资格和男性对话,才有可能和男性并肩齐驱、相互扶持地共同生活在地球上。
(二)中国古代的法律是恃强凌弱的法律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里把中国古代的社会阶级分为贵族官吏、良民和贱民三种。这三种人的身份、地位和待遇是有很大区别的,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饮食、衣饰、房舍等生活方式,而婚姻、丧葬、祭祀的规格也有很大区别,每个阶级只能使用法律所规定本阶级使用的物品或者规格,下不得兼上、兼上即违法。
从本书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律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诸如,贵族官吏侵害良民、贱民时处罚采取减轻主义,而良民、贱民侵害贵族官吏时则采取加重主义,减轻和加重的程度根据受害人的官阶和地位的高低来决定。此外,法律也对良民和贱民进行区别对待。法律明确规定贱民的社会地位不同于良民,贱民不能参加科举考试,并且不能与良民通婚[3]。等等,诸如此类的不平等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比比皆是。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第四章《阶级(续)》里这样写道:“法律只是贵族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他自己则全然立于法律之外,不受其拘束及制裁,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229“贵族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及种种特权已如上述,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所以一旦获得此种身份,便享有种种特权,生活方式上(所谓礼)如此,法律上亦如此,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刑,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1]250
“蒙人和汉人间的斗讼最足以表现种族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上明文规定,‘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从语义上来件:(一)汉人不许还手。(二)但许诉于有司。(三)一经还手便不得诉于有司,取消诉讼权。”[1]282“尤其不平等的是汉人殴死契丹人处斩,亲属没为奴婢,契丹人殴死汉人则仅偿以牛马,圣宗时才一等科之。”[1]281
“奴婢及其子女是属于主人所有的,本可以由主人任意处分,若男主人对于女婢(包括女奴本身及男女奴所生之女)有姓的要求,自不足为怪,甚或可以说是男主人的权利。几千年来的中国社会中,婢与主人的性的关系本是社会和法律所默认的……”[1]272
书里还记载了一个让人气愤的案例:“嘉庆时豫亲王强奸包衣人世禄之女,事后该女羞愤自缢身死,其父世禄具呈控告。豫亲王按平人强奸已成,本妇自尽斩候例量减一等拟流,世禄依奴婢告家长得实律,拟满徙折枷,并革去六品典仪官。”[1]275
女儿被强奸并自缢身死,父亲告发强奸犯,但是竟然因为身为奴婢,告官触犯法律,落得个“满徙折枷,并革去六品典仪官”的悲惨下场,用现在的眼光看,这种法律荒谬得太离谱,不公平得让人太气愤,可是在古代,竟然堂而皇之地写在国家的法典里!
而西方在古希腊时期就有法律平等的观念,公元前6世纪雅典的著名政治家梭伦就公开表述:“我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4]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斯再次强调了法律平等问题:“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5]经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系列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推动,到了1789年,法国诞生了确认权利平等的最早的单行法律文件——《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条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每一个人都是父母所生的唯一的个体,生在这个世界上都应该是平等的,如若不平等,则很容易引发被压迫者的不满,进而引发社会战争。中国的封建社会之所以不能代代相传而最后崩溃,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它的法律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平等,在于强者对弱者明目张胆的压迫。
英国的霍布斯就有类似的观点: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否则,必然会产生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权利的侵害,结果将会导致社会状态的破坏,势必要进入战争状态。[6]《辽史·刑法志》也说:“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1]281
自由和平等是每一个健全的人、每一个文明的社会所追求的最基本目标,而自由和平等的首要标志便是法律的平等,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哈耶克所说:“争取自由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7]我国学者周仲秋也认为:“在平等理论的视角中,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是一部不断追求并逐步实现平等的历史。”[8]由于人类存在不平等的现象,而每个人都会自发地产生追求平等的意识,所以追求平等将是人类永远为之斗争的目标,必将也要为此做出相应的流血和牺牲。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
[2]不孝有三,无后为大[EB/OL].https://baike.baidu.com/item/不孝有三,无后为大/3565640?fr=Aladdin.
[3]张裙.家庭与阶级: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J].近代法评论,2011(10).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日知,力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5.
[5][古希腊]修昔底斯.伯罗奔尼撤战争史[M].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130.
[6][英]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译.贵阳: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6-11.
[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102.
[8]周仲秋.平等观念的历程[M].海口:
海南出版社,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