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条款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与企业真实业务是有矛盾的。例如:某企业为工业制造企业,它所购买原材料的资金可能仅仅是申请贷款的一部分,虽有购销合同,为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能够准确、及时、保质保量的取得货物,付款条款都不可能为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可能会设置为:保证金(10%)、预付货款(30-40%)、货到付款、质保金(5-10%,三个月到半年付)等;再如某企业需要装修,付款方式同样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即使他有30-40%的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只能是按进度支付;又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材料支付、工程款支付都是按进度付款,不可能先期一次性支付,否则将会造成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
又从银行角度来看,企业申请贷款的时间虽然是提前准备,而贷款的批准是不确定的,不可能与实际支付时间完全吻合。即使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各项手续都具备,购销合同、发票,甚至运费单据等,这些全部都能编造。而且贷款必须于发放当天最迟第二个工作日支付出去,否则将面临检查和处罚。实际情况是完全不可能,于是出现银行、贷款企业必须靠作假的方式应付《办法》要求,可以说99%的受托支付都是造假。
同时,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无论是真实支付,或是借关联企业或“朋友”企业或“壳公司”支付,资金安全又不能完全保证。此类资金安全问题发生太多,最后出现被拖、被骗情况屡见不鲜,可能还要支付账户使用费。过账企业还可能面临税收处理的问题。
所以一个规章制度的设定,需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受托支付条款的本意是好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是不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