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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支付的利弊分析

2016-09-03 17:58阅读:
自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发布所谓《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已经过去六年了,总的来看确实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各项操作管理,增强了银行的风险防范,对银行信贷质量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关于受托支付的管理规定,备受争议。可能是出自银监会这样的权威机构,商业银行只能照章执行,借款企业也是迫于无奈只能被动接受。殊不知该条规定只是一帮坐在办公室的所谓专家用屁股想出来的不切实际的想法!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这些条款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执行中与企业真实业务是有矛盾的。例如:某企业为工业制造企业,它所购买原材料的资金可能仅仅是申请贷款的一部分,虽有购销合同,为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能够准确、及时、保质保量的取得货物,付款条款都不可能为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可能会设置为:保证金(10%)、预付货款(30-40%)、货到付款、质保金(5-10%,三个月到半年付)等;再如某企业需要装修,付款方式同样不可能一次性支付,即使他有30-40%的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只能是按进度支付;又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材料支付、工程款支付都是按进度付款,不可能先期一次性支付,否则将会造成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
又从银行角度来看,企业申请贷款的时间虽然是提前准备,而贷款的批准是不确定的,不可能与实际支付时间完全吻合。即使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各项手续都具备,购销合同、发票,甚至运费单据等,这些全部都能编造。而且贷款必须于发放当天最迟第二个工作日支付出去,否则将面临检查和处罚。实际情况是完全不可能,于是出现银行、贷款企业必须靠作假的方式应付《办法》要求,可以说99%的受托支付都是造假。
同时,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无论是真实支付,或是借关联企业或“朋友”企业或“壳公司”支付,资金安全又不能完全保证。此类资金安全问题发生太多,最后出现被拖、被骗情况屡见不鲜,可能还要支付账户使用费。过账企业还可能面临税收处理的问题。
所以一个规章制度的设定,需经过大量的市场调研,受托支付条款的本意是好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是不切
实际的,其结果是逼迫银行、企业造假,破坏社会诚信,这样的规定有何意义?与其有规定无法执行,不如不要。
这方面银行不敢说,企业说了无用,最后就成了“皇帝的新装”!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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