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王建国控告亚布力林区法院证据没用公理何在
2022-09-06 18:53阅读:
黑龙江省王建国控告亚布力林区法院证据没用 公理何在
我给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打电话说: 等省院立案批示,我们才能给你解决处理。
通过网上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留言版和省级法院回贴批示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我于2021年4月15日开始连续亚布力林区法院说调卷、请示上级批示、合议庭研究、请示院长、一直至今就是立不了案。一直在托,这是为什么?
我有录音为证。
控告人:王建国、身份证:23212519660721633X,手机:15846386694
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机关小区5单元302号,
事实如下:
1、事发时间1999年4月7日,王志敏本人出院后。同年7月29日律师和我父亲去医院复印病历《当时病案室人说上午没时间下午在来复印、下午去病案室人说病历丢失》,(我有医院2000年4月18日出据证明和律师出据2001年12月30日证言)证时医院病历丢失。
2、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手术刀口25公分、实际手术刀口15公分,我有照片为证。
3、06年1月6日我去公安机关找法医查看法医鉴定材料、看到王志敏只有鉴定材料,没有医院病历《看别人伤害案件法医鉴定有医院病历》我有录音为证。
4、事出时间1999年4月7日,法院卷宗医院病历写明:伤脐下5公分,胃大弯侧前后壁、十二指肠、肠管、小肠系列膜损伤,《根据解剖学这些部位不在一条线上》。
5、根据基层法院复印的看:术后第一次记录99年4月7日16时40分、《同一人同一时间记录两次、笔体不同》。输血单4月7日两次《有涂改》,3月7日两次《3月7日两次输血单等于提前一个月输血》,四次输血单反复复印。请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