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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之定增案例研究(1):发行对象变更

2016-07-11 11:08阅读:
上市公司公布预案之后如果其中某个发行对象发生变更的几种情形:
情形一:某个发行对象退出,且份额直接减去
结合目前定增方案调整案例,如拟减少的认购对象所认购份额较小(占比小于20%),则一般仅需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但如认购对象所认购份额较大(占比大于20%),则需要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认购对象的调整事项进行审议。

股票简称
调整情形
调整额度比例
履行程序
广田股份
减少认购对象,调减募资总额
29.41%
董事会、股东大会
科陆电子
减少认购对象,调减募资总额
17.34%
董事会
银河电子
减少认购对象,调减募资总额
(第三次修改发行方案)
7.88%
董事会
注:以上案例均未重新锁价。
定增方案调整的审议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参考重大资产重组关于方案调整审议程序的审核理念,在认购对象减少的情况下,如相应拟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超过20%,将视为方案的重大调整,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
情形二:某个发行对象退出,其原认购份额由第三方来承接
该情形实际上等同于减少一名认购对象,同时新增一名认购对象。目前定增方案调整的审议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参考重大资产重组关于方案调整审议程序的审核理念,如上市公司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无论其对应的交易标的份额大小),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情形三:某个发行对象退出,其原认购份额由现有认购对象(如控股股东)来承接
如果某个发行对象退出,其原认购份额由现有认购对象(如控股股东)来承接的情形下,承接份额的认购对象需与公司签署补充认购协议,公司需要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方案调整事项进行审议。上述程序主要影响项目申报进度,一般在反馈过程完成,无需重新锁价。
相关案例:
股票简称
调整情形
调整额度比例
履行程序
雪莱特
认购对象退出,其份额由其他原认购对象承接,募资总额不变
10.32%
签署补充认购协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
注:以上案例未重新锁价。

情形四:某个发行对象仍作为出资人,委托资管计划作为认购方
在该情形下,虽然出资人未发生变更,但出资形式发生变化,导致认购对象发生变更。从目前掌握的案例来看,有案例(如润达医疗,已过会)仅履行董事会程序,亦有案例(如银河电子)履行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程序,但相关案例均由新的认购对象与上市公司签署新的认购协议,且相关案例的调整事项均在反馈过程完成,无需重新锁价。
其中,润达医疗仅履行董事会程序,其依据为上市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中明确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
相关案例:
股票简称
调整情形
调整额度比例
履行程序
润达医疗
更换认购对象,由间接认购变更为直接认购
29.41%
签署认购协议;
董事会
银河电子
更换认购对象,由间接认购变更为直接认购
(第二次修改发行方案)
6.30%
签署认购协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
注:以上案例未重新锁价。
相关法律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关于方案调整决议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结合审核实践,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象
(一)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二)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二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二、关于交易标的
上市公司在公告重组预案后拟对交易标的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一)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二)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交易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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