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然人股东自主申报持股成本 之告知函 尊敬的青岛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
青岛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处于自行清算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供个人的纳税成本是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基于自然人股东提供的持股成本就清算分配款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进行代扣代缴。
因每位股东持股成本会直接影响个人纳税金额及股东本人的税后收益,为确保公司税务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保障自然人股东权益,清算组已于2025年6月16日至6月27日期间,集中进行了股东持股成本登记工作,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股东未向公司及清算组申报持股成本。
为尽快推进清算分配,公司及清算组拟在2025年8月25日以后,正式准备向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尚未申报持股成本的个人股东,请于2025年8月22日之前,尽快与公司联系,申报个人持股成本。
特将自然人股东自主申报持股成本的流程和要求告知如下:
(1)自然人股东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股权凭证等能证明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材料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自然人股东或代理人需提供资料证明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的证明资料:包括合同、收据、转账(汇款)单据(记录)、交易记录、交割单、完税证明等自然人股东认为能够证明股权取得及支付成本的真实、合法凭据原件,以及自然人股东签字的复印件。
公司将基于自然人股东提供的上述持股成本证明资料就清算分配款进行代扣代缴,以确保税务清算工作合法合规。
公司履行完代扣代缴义务后,若自然人股东对代扣代缴的金额存有异议,或存在无法提供或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供证据证明持股成本的自然人股东,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交税款的,向税务机关提供具体成本数据及见证资料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对上述证明性审核后重新计算申报应交个人所得税。清算组也特别委托青岛天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上述事宜协助自然人股东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帮助自然人股东办理相关退税流程,保障自然人股东的合法权利。
请各位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材料。公司注销前,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公司随时欢迎咨询。
联系电话:0532-55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