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术》法律问题解读
2017-04-05 19:53阅读:
《心术》已经火热开播,其中的医疗法律问题涉及较多,但本人认为其中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紧急情况家属签名问题
第一集车祸无家属签名后病人心脏病突发,直接导致一名医生辞职。
首先车祸病人当时昏迷不醒,无意识,无法自己做出意思表示,家属未到场,情况紧急。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此种情况并不是
所谓的“十打九输”。当然剧中的医生似乎也未请示医疗机构负责人,存在一定疏忽。
二、病历补写
剧中涉及到车祸病人未来得及补写病历被家属封存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4小时内入院死亡
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所以封存病历并不影响补写病历。
三、封存病历
由于病人儿子是律师,得以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占据了主动。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上述规定只简单介绍了封存病历的程序,实践中细节各有差异。一般患者家属复印拍照后将病历放在专用档案袋,贴封条,骑缝章,双方签名,可以保留在医院。
钢丝男的几个问题
一、签名问题
由于有前车之鉴,医院要求钢丝男做手术必须家属到场签字后,才做手术。但是医院忽略了个前提,钢丝男是有意识的,可以自己做出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钢丝男的情况不存在不宜说明情形,因此钢丝男签字同意后即可实施手术。
签名问题在医院有些扩大化,如流产手术,除个人签名外,需要家属签名,但医院又对这个家属的身份不予核实,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本人认为类似流产手术无需家属签名,个人签名即可。还未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人签名。
二、跳楼自杀问题
钢丝男跳楼自杀,片中未有家属再闹事,但现实中类似事件很多,有的医院也赔了钱。个人观点还是除外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有义务看管外,医院对一般患者自杀无安保义务。当然医院建筑最好能够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里的各项要求,以免构成物件致害责任。钢丝男事件后,医院开始封窗户,也算防患未然。
钢丝男的几个问题一、签名问题由于有前车之鉴,医院要求钢丝男做手术必须家属到场签字后,才做手术。但是医院忽略了个前提,钢丝男是有意识的,可以自己做出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钢丝男的情况不存在不宜说明情形,因此钢丝男签字同意后即可实施手术。签名问题在医院有些扩大化,如流产手术,除个人签名外,需要家属签名,但医院又对这个家属的身份不予核实,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本人认为类似流产手术无需家属签名,个人签名即可。还未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人签名。
二、跳楼自杀问题钢丝男跳楼自杀,片中未有家属再闹事,但现实中类似事件很多,有的医院也赔了钱。个人观点还是除外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有义务看管外,医院对一般患者自杀无安保义务。当然医院建筑最好能够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里的各项要求,以免构成物件致害责任。钢丝男事件后,医院开始封窗户,也算防患未然。
1、律师执业。谷超华重现,很多医生也想选择律师这条道路,对于有从医经验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确实有优势。但请不要被剧中某些情节误导。首先是时间问题,剧中谷超华辞职一年后即当上执业律师,这个现实中有可能,但是极少。前提是要考过司法考试,还要实习1年。由于医生记忆较有优势,通过司法相对较易,半年脱产学习一次通过的话,经过实习到执业,最快也要近2年。所以对于想跳槽的医生来讲,在上学或医院通过考试后再出来较划算。剧中情况我们只能假设谷超华医生很早已通过司法考试,所以实习一年后立即执业,要不怎么会当副教授,但是过了司考的人,手术中没有法律意识,又无法解释。
2、偷拍偷录。
关于偷拍偷录目前争议较多。由于剧中两人是在餐厅,属于公共场合。个人认为偷怕是合法的,未侵害他人利益。如果是别人偷录谷超华和霍思邈谈话,由于两人谈话具有私密性,侵犯他人隐私,应属无效。对于谷超华偷录霍思邈,因为霍思邈这番话就是对谷超华所述,应认为有效。当然,剧情涉及霍思邈正好是院方代表,如果是老刘出庭。则谷超华证明难度加大,必须证明录像中的霍思邈是该医院医生,所述是正常表述,不是演戏等等。
3、补病历大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原则上病历是即时记录,包括开医嘱,检查单,不能后补,唯一例外是抢救。
第二十二条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而剧中出现倒挂现象,直接影响到法院认定病历存在修改。根据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有过错,根本无需进行鉴定。
4、上海地区法院判决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进行,未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赔偿标准将大大降低,对医院有利。目前全国这块仍然是很混乱。
从“过五关斩六将”谈知情权。
云山医院将术前对患者家属的告知情况采用录像的方式,被霍思邈形容为“过五关斩六将”。病患认为太大张旗鼓,医院认为这能防患未然,这其中就涉及到知情权。知情权一般和知情同意权联在一起,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知情权在于病患了解治疗的各个方面,包括医院、医生水平、治疗费用、治疗情况、替代方法,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而同意权仅在特殊检查、治疗、手术等方面涉及。知情权相对应的医院的告知义务,形式上可以书面告知,也可以口头告知并录像,同意权原则上的书面签字,大部分医院对两者合并一起让病患家属签字。从以上分析,“过五关斩六将”实质是对医院告知的证据固定,只能证明未侵犯病患知情权,病患了解后可以不同意,则不涉及到同意权。另外该录像也仅仅能证明没有侵权患者知情权,而不是对出现医疗损害的豁免证据。医疗损害赔偿只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关,与知情权无关,是两个概念。
因此,现实中可能存在侵犯知情权,但未造成医疗损害的,此时的赔偿计算一般体现在精神赔偿,数额较小,也有的法院认为无损失无赔偿。而造成医疗损害的,可以根据各地法院不同按照侵权或医疗事故来计算,数额较大。
急诊科的纠纷。
急诊科历来是医患纠纷的重灾区,剧中对此也有体现。醉汉因误诊死亡,没钱要求治疗的。由于院前急救涉及120及呼救中心,涉及问题更复杂,剧中也未涉及,暂不讨论。
急诊科涉及的法律规范有各地市的急救条例,如《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和《城市医院急救科(室)建设方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救医疗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各种疾病急救相关规范指南。
一、收费问题
先收费后治疗是医院的惯例,但对于有生命危险的,必须先抢救,拖欠的费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人员不足
云山医院当晚急救病人较多,小杜由于疏忽造成了事故。急诊科经常会面对大量病人的涌入,如车祸,群体性事件等,各医院一般也都有应急预案,出现此情况应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人数众多的,全市急救网络可以协调,转运病人。而一旦病人到了医院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造成严重后果,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伪造病历问题
前文有过叙述,苏医生叫小杜伪造病历,尽管未发觉,如果诉讼,则直接推定医院负有责任。
住院请假问题。
老革命遗孀因住院期间请假回家看孙子,突发脑溢血死亡,这次医院倒是没有推脱,直接承认负全部责任。有时病人确实需要回家拿衣服,洗澡,有急事处理,如何看待住院请假问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病人可能对自己的病情不甚了解,因此如果发生如剧中的情形,则医院要承担责任。
对于此类案情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是否严格办理“请假”手续。
实际上医院与病人不存在行政管理,不存在请假一说。因此法律人士建议改为协议书,约定外出期间双方权利义务。
对于病情一般护理2级以上的不予办理;不能夜不归宿,否则属于挂床住院,违法相关规定。
二、外出期间事故与病情是否有因果联系
如外出期间是溺水或交通事故的,与病情关系不大。
三、没有请假或逃跑的
对于没有请假的,要根据护理级别判断,如2级护理2小时巡视一次,3级护理一天2次,医院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发现病患不在院情况并作出反映,如通知家属,进行查找或报警,以证明医院履行义务。
对于病患请假的,可以认为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履行的中止;逃跑的,合同终止。
医生走穴。
剧中演到了刘晨曦的走穴,到无锡做手术,收5000元;儿童医院的手术,剧中交待不清,应该是正常的院外会诊。
走穴政策变化
一、
2005年7月1日,《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实施,主要规定有“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二、2009年《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