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专户业务与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比较——基金公司专户业务研究系列之二
2016-12-02 10:18阅读:
核心观点:
本文作为基金专户业务研究系列的第二篇,对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和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两者各自的优劣势,以抛砖引玉。
2012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施行。这两个法规的生效,标志着专户业务和资管业务的发展大幕的拉开。
从法规层面分析两类产品,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审核机制未完全放开。对于普通集合理财产品,其备案机制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类似,均为事后备案,但对于创新类资管产品,以及定向资管产品,仍需要事前报批。
◆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主办人为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主办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从风险管控对于业务发展的影响角度来说,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更为灵活。
◆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而基金公司专户则放开了托管资格的限制,只强调托管制度。从这个方面看,基金公司专户在现金及票据类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杠杆率设计等层面,受证券公司主体风险指标合规需求限制,例如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等。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风险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该项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证券公司业务模式丰富,且拥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对资管产品的支撑力度可以较大。资管产品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对接融资融券业务,部分品种做
市业务,股票、债券发行业务等。因此从业务支持角度,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相比于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具有一定优势。

一、前言
2012年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专户业务试点办法),并于2012年11月1日施行。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办法)并于发布之日施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证监会下属的重要资产管理行业细分,在资产管理业务(非公开募集)上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松绑。本文作为专户系列研究报告的第二篇,对83号令约束下的专户产品和87号令约束下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比较,对两类产品的优劣势做浅显的分析,以抛砖引玉。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政策、市场背景与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有较大的区别。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不仅受83号令制约,还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4】号)的限制;在产品设计层面,相比较专户产品具有一定劣势。但证券公司本身业务线齐全,能对其资管产品起到较强的支持作用(例如融资融券、回购、股票、债券发行业务等)。因此本文从这两个层面分析专户产品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优劣势。
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特征比较
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设计、募集、投资、收益分配等较为灵活,主要受专户业务试点办法的约束。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不仅受资管业务办法约束,同时还受《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下表为目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比较:
最后,我们对两种产品的法律属性进行比较。基金公司专户业务中委托财产具有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同基金一样采用了信托法律关系,该业务中受托财产具有和基金财产一样的法律属性,即信托财产。此外,专户业务试点办法中对相关财产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其信托属性。而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资产属于客户。但是该条例没有对客户和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资产处分相关)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其具体法律关系存在不同意见。如果发生纠纷,由于不同法律关系下,当事人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从产品角度,基金公司专户强于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根据我们对上述表1中提及事项的分析,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和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主要表现在:
(一)两种产品均可约定相关费率;
(二)两种产品具有类似的成立需求;
(三)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按照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的投向设定了5万和10万的投资门槛,其他均为100万。基金公司专户则都是100万起。但由于证券公司设立的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公司公募基金产品较为类似,其由于投资门槛低吸引的客户群体,同时受公募基金吸引,因此,我们认为由投资门槛产生的客户群体不大。
两种产品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审核机制未完全放开。对于普通集合理财产品,其备案机制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类似,均为事后备案,但对于创新类资管产品,以及定向资管产品,仍需要事前报批;
(二)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主办人为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主办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从风险管控对于业务发展的影响角度来说,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更为灵活;
(三)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而基金公司专户则放开了托管资格的限制,只强调托管制度。从这个方面看,基金公司专户在现金及票据类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四)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杠杆率设计等层面,受证券公司主体风险指标合规需求限制,例如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等。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风险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五)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份额原则不允许转让。基金公司专户产品份额允许转让。基金公司可以利用中国结算的登记系统,通过非交易过户业务实现更为灵活的进行份额的管理;而证券公司只能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份额管理;
(六)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基金公司专户产品不需要;
(七)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该项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从产品角度,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具有一定优势。
四、从业务支持角度,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优于基金公司专户产品
尽管从产品角度,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存在投资限制多、受风险控制指标约束等限制,但由于证券公司业务模式丰富,且拥有较强的资本运作能力,对资管产品的支撑力度可以较大。资管产品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对接融资融券业务,部分品种做市业务,股票、债券发行业务等。因此从业务支持角度,我们认为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相比于基金公司专户产品,具有一定优势。我们较为关注股东为证券公司的基金公司,认为其会成为未来资产管理行业中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一类公司。
附件1:《证券投资基金法》 附件2:《物权法》 附件3:《信托法》 附件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附件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7:《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附件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附件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