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的心理状态下所实施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相约自杀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特殊的相约自杀,指其中一方教唆、欺骗或强迫另一方相约自杀。在这一类的相约自杀中,被害人可能原本无自杀的意思或自杀意思较弱,经由他人的挑拨,致使自杀意识产生或增加,造成自杀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形式的方式自杀,教唆、欺骗或强迫的一方都成立犯罪。
此类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危害结果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实行行为则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是“杀人”行为,而特殊的相约自杀中的犯罪行为应当是“教唆、欺骗或强迫”行为。其次,特殊的相约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要求罪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该类犯罪属于“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然而被害人自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此外,自杀与杀人不同,那么教唆自杀自然与教唆杀人不同。如果将教唆自杀认定为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则会陷入自杀等同于杀人的逻辑怪圈。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该类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教唆、欺骗或强迫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解决的方法应当是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此类犯罪。例如,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但现阶段,为了起到惩戒犯罪、向社会散发出禁止信号,因此在实践中,如教唆、欺骗或强迫的一方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将依照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
一是特殊的相约自杀,指其中一方教唆、欺骗或强迫另一方相约自杀。在这一类的相约自杀中,被害人可能原本无自杀的意思或自杀意思较弱,经由他人的挑拨,致使自杀意识产生或增加,造成自杀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形式的方式自杀,教唆、欺骗或强迫的一方都成立犯罪。
此类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危害结果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实行行为则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是“杀人”行为,而特殊的相约自杀中的犯罪行为应当是“教唆、欺骗或强迫”行为。其次,特殊的相约自杀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要求罪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该类犯罪属于“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然而被害人自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此外,自杀与杀人不同,那么教唆自杀自然与教唆杀人不同。如果将教唆自杀认定为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则会陷入自杀等同于杀人的逻辑怪圈。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该类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教唆、欺骗或强迫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解决的方法应当是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此类犯罪。例如,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但现阶段,为了起到惩戒犯罪、向社会散发出禁止信号,因此在实践中,如教唆、欺骗或强迫的一方自杀未遂或放弃自杀,将依照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