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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我国学说和实务把因果关系“设定”为一种客观的联系,即“设定”其地位仅仅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意味着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认识因素的影响。如甲某在深山盗伐林木,树倒砸死隐蔽在旁的守林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负何种责任,则需视主观认识而定:如果是故意的,则(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的,则承担过失罪责;如果是意外事件,则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处理非常态情形(偶然联系)。因为常态因果关系(必然联系)通常不过是一个简单的事实问题,只要查明了事实真相,其因果关系就不言自明。非常态因果关系的主要情况包括:(1)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竞合,发生死亡结果;或遭遇恶劣条件发生结果,如甲在穷乡僻壤致乙受伤,走两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