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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七】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6-10-12 06:10阅读:
返回大纲 【分析】 我国学说和实务把因果关系设定为一种客观的联系,即设定其地位仅仅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意味着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认识因素的影响。如甲某在深山盗伐林木,树倒砸死隐蔽在旁的守林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负何种责任,则需视主观认识而定:如果是故意的,则(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的,则承担过失罪责;如果是意外事件,则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焦点是如何处理非常态情形(偶然联系)。因为常态因果关系(必然联系)通常不过是一个简单的事实问题,只要查明了事实真相,其因果关系就不言自明。非常态因果关系的主要情况包括:(1)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竞合,发生死亡结果;或遭遇恶劣条件发生结果,如甲在穷乡僻壤致乙受伤,走两天的
路程才找到一所简陋的医院,乙不治身亡。(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驾车劫持人质时人质从疾驰的车上跳下逃生摔死等。(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行为人可能未曾料到),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当然,这也不能推向极端,例如:甲窃乙钱包得手后逃跑,乙追甲过程中被车撞死;甲殴打乙致伤,乙在乘救护车去医院途中,救护车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亡。这类情形一般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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