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大纲
【分析】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例如:无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放火、杀人、强奸、抢劫,均与犯罪构成无关。
但是,如果刑法把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这些条件的有无也就成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就把“禁猎区”(地点)、“禁猎期”(时间)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规定为非法狩猎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内或者使用特定的狩猎工具、方法狩猎的,才构成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具有类似上述规定的条文还有:《刑法》第376条、377条、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