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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十八】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016-10-12 06:12阅读:
返回大纲 【分析】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工具)实施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不作特别的限定,所以它们通常不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例如:无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放火、杀人、强奸、抢劫,均与犯罪构成无关。
但是,如果刑法把时间、地点、方法明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时,它们就成为构成该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这些条件的有无也就成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刑法》第341条第2款就把禁猎区(地点)禁猎期(时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规定为非法狩猎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内或者使用特定的狩猎工具、方法狩猎的,才构成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具有类似上述规定的条文还有:《刑法》第376条、377条、388
条、379条、380条、381条、443条、445条、446条中规定的战时
此外,在分则有些条文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法定量刑的情节。例如,《刑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的战时”;第236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第236条规定的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第292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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