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伍峰重婚案
——“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伍峰:男,27岁,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
1997年4月10日,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伍峰犯有重婚罪,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起诉。
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9年11月,被告人方伍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1993年7月27日,方伍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当时,因被告人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差4个半月),故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1995年8月,被告人方伍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199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