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粤公规〔2024〕1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行使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出境入境管理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照《基准》列明的违法程度、裁量情节以及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对照《基准》作出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的处罚决定。同类违法行为应当同类处理。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