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处理
双易聊税的博客 2017-02-03
如,一般纳税人甲银行2016年1月1日向乙企业提供了1000万元的贷款,期限1年,按季度结算利息,年利率6%。2016年未收到乙企业的利息。对甲银行的应收利息的增值税和会计事项作出处理。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第一条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第二条规定,“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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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般纳税人甲银行2016年1月1日向乙企业提供了1000万元的贷款,期限1年,按季度结算利息,年利率6%。2016年未收到乙企业的利息。对甲银行的应收利息的增值税和会计事项作出处理。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第一条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第二条规定,“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