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纳税人可以兼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吗?
双易聊税的博客 2017-03-05
不可以。
根据增值税的现行规定,纳税人的年税销售额在连续的十二个月中,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其他个人和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之外,均应办理一般纳税人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标准是:从事工业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商业为主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和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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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增值税的现行规定,纳税人的年税销售额在连续的十二个月中,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其他个人和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之外,均应办理一般纳税人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标准是:从事工业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商业为主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和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