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纠纷》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15081859550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不得损害商誉】经营则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告法》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律师观点】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诋毁纠纷主要是指经营者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争议。
一、
主体
在认定商业诋毁行为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与被诋毁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非经营者实施的诽谤、侮辱等诋毁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论,比如侵害名誉权等,此类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
二、
构成要件
1.
捏造虚伪事实。这里的“捏造虚伪事实”既可以是编造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夸大、扭曲等人为加工进而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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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15081859550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律师观点】
一、
在认定商业诋毁行为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与被诋毁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非经营者实施的诽谤、侮辱等诋毁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论,比如侵害名誉权等,此类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
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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