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措施
鲁教师字〔2022〕2号
各市党委编办,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管理效能,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编委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教师岗位聘用管理。全面推行教师岗位分层逐级竞聘,岗位竞聘应明确任职年限、能力水平、课时量、教学实绩等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在续签聘用合同时可转岗或低聘。各中小学校要切实承担起管人用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将师德行为规范、课时量标准、教育教学要求等内容写入聘用合同,科学规范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起“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用人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教师任课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二、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2022年起,各地中小学核定的绩效工资增量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编制、岗位等情况具体核算分配各学校绩效工资数量;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和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70%;学校按照教职工岗位考核等情况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具体分配时,要有效体现课时量和工作实绩,其中用于课时量和教学实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应不低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0%。学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学期或年度核算,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严禁违规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不得与中小学校混岗,不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有关部门(单位)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由借用部门(单位)向县级
鲁教师字〔2022〕2号
各市党委编办,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管理效能,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编委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教师岗位聘用管理。全面推行教师岗位分层逐级竞聘,岗位竞聘应明确任职年限、能力水平、课时量、教学实绩等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在续签聘用合同时可转岗或低聘。各中小学校要切实承担起管人用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将师德行为规范、课时量标准、教育教学要求等内容写入聘用合同,科学规范开展考核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起“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激励用人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教师任课情况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二、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2022年起,各地中小学核定的绩效工资增量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编制、岗位等情况具体核算分配各学校绩效工资数量;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和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70%;学校按照教职工岗位考核等情况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具体分配时,要有效体现课时量和工作实绩,其中用于课时量和教学实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应不低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0%。学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学期或年度核算,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严禁违规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不得与中小学校混岗,不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有关部门(单位)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由借用部门(单位)向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