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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豪赌衍生品案荣智健等人“脱罪”

2020-01-23 09:05阅读:
财新网】(驻香港记者 杨砚文)9年前,轰动一时的中信泰富豪赌衍生品一案又有新进展。香港政府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下称审裁处)4月10日裁定,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前身中信泰富,0267.HK)及包括荣智健在内的5名前执行董事没有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在这份长达156页的报告书中,审裁处裁定,中信于2008年9月12日刊发通函一事中,并未披露可能致使中信股份价格维持、提高、降低或稳定的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因而没有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控方香港证监会同日回应指,正研究审裁处的报告书。中信则表示欢迎审裁处的裁决。
  这份报告书意味着,自2008年起遭香港证监会调查、于2014年获起诉的中信及其5名前执行董事“脱罪”。此次案件要追溯至现年75岁的荣智健时任中信泰富主席期间。
  荣智健系“红色资本家”荣毅仁之子,1986年,荣智健进入中信香港任董事总经理,其后进行了一连串收购,直至1990年收购泰富公司上市,易名中信泰富,荣智健出任董事局主席。
  2008年10月,中信泰富爆出因投资外汇衍生品录得巨额亏损。中信泰富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的一份盈利警告披露称,2008年7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中信泰富因为终止杠杆式外汇合约、采取有关调控澳元风险的行动及根据杠杆式外汇合约接收包括澳元在内的外币而令其招致8.077亿港元的已变现亏损总额。
  公告并显示,截至2008年10月17日,中信泰富仍在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按公平价定值的亏损为147亿港元。故其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业绩预期将会受到影响。
  中信泰富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盈利警告前暂停买卖,当时股价为14.52港元;中信泰富股份在2008年10月21日恢复买卖,当日收市价为6.52港元,下跌了55%。
  香港证监会于2008年10月22日正式介入调查。之后香港警方商业犯罪调查科介入调查,并检走大量证物。2009年4月,荣智健因此引咎辞
职,时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常振明接任中信泰富董事长。
  2014年8月25日,中信泰富完成对母公司中信股份100%股权的收购,更名为“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9月对中信及5名前执行董事展开法律程序。5名前董事分别为,荣智健、前董事总经理范鸿龄、副董事总经理张立宪和李松兴,以及执行董事周志贤。
  香港证监会认为,中信及该5名董事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在2008年就中信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的巨额亏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状况资料。
  香港证监会的理据来源于2008年9月12日中信在当日交易收市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刊发的一则通函。中信于2008年9月16日将通函分发予其股东。该份通函与中信的附属公司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一汽丰田4S公司49%权益以及雷克萨斯4S公司50%权益及相关股东贷款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
  在该份通函中,中信披露“就董事所知,本集团自2007年12月31日……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概无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该通函所确定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2008年9月9日。
  香港证监会认为,这则通函载有关于中信财务状况的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内容。
  因为中信于10月20日刊发的盈利警告显示,中信在2008年9月7日,即上述表示“无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的通函之前,已察觉到相关杠杆式外汇合约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在该份盈利警告中,中信表示:“(在)2008年9月7日察觉到(主要由累计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带来之潜在风险”。
  香港证监会表示,中信于2008年9月12日刊发的通函载有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而中信及该5名董事均已于该通函刊发前,知悉由杠杆式外汇合约所引致的巨大财务负面影响,这属于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然而,这一裁定并未获得中信的认同。
  有接近香港证监会人士向财新记者指出,通常情况下,若涉事企业或个人对香港证监会的处罚及裁定认同,香港证监会将对相关裁决进行披露。若有异议,案件则将被呈报至香港政府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在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向审裁处发出的通知书中,香港证监会要求审裁处进行研讯程序并裁定,中信是否曾发生任何市场适当行为,及确认任何曾从事该市场失当行为的人的身份。
  自2014年12月12日举行第一次初步会议以来,审裁处对此案裁决耗时逾两年。案件正式聆讯于2015年11月16日举行,至2016年7月12日终结,审讯全程长达50日。
  在报告书中,审裁处指出,针对此案作出裁决时,法官了解本案具有几点疑虑:首先,在当时近一年的时间里,当全球市场处于不断加剧的大幅动荡之时,中信却利用外汇风险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其次,中信在大约于2008年9月7日意识到潜在风险的时候,没有作出任何形式的公告,直到六个星期以后的10月20日发布盈利警告;此外,中信当时为弥补亏损所进行的所有补救措施,都因为全球资金避险涌入美元而一塌糊涂,最终累计亏损约150亿港元。
  然而,审裁处强调,本案审讯的两个基本要点分别是中信于9月12日发布有关大昌行的通函时,是否存在行为失当,另一点则是确认相关行为不当人员的身份。
  本案的关键之一在于2008年9月7日的会议。报告书显示,这场会议于9月7日(星期天)临近中午举行,最初只有范鸿龄与张立宪,不过,当范鸿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他邀请荣智健、李松兴、周志贤一同参会,此外还有中信香港财务部门负责人Albert Tam。
  在这次会议中,此案被诉的5名前董事全部了解到相关外汇衍生品风险敞口。“所有参会的人士都表示,张立宪当时明显非常焦虑……事实上,更显然的是,当时参会的每个人都感到压力。荣智健一度发怒,用拳头拍打桌子,并向张立宪怒吼”,法官在审裁处报告中表示。
  法官续指,参会人士当时似乎都认为,中信面临约40亿至60亿港元的潜在亏损,不过,如果澳元反弹,这部分潜在亏损将大幅被抵消。同时,会议上也进一步达成一致——因为事件高度敏感,需要进行高度保密,“简而言之,只有需要知道的人才可以知道”。
  法官指出,涉案5名前董事在星期日参加了会议,而授权发布大昌行公告的其他董事并没有参与星期天的会议,公司秘书以及负责起草通函的工作人员也对此毫不知情。
  报告书表示,所有证词都显示,当时相关董事都将外汇风险一事放在了绝对重要位置,从未过多关注这个几天前被视作并不重要、只是例行的通函。
  审裁处表示,单就大昌行的通函本身而言,中信一直定期发布公告,其内容并非不寻常,同时,该笔交易最早已于2008年8月公告,除“重大不利变动”以外,该份通函并无新内容,而在通函发布后,媒体或研究报告未有出现任何反应,而“重大不利变动”也没有对中信股价造成影响。
  审裁处认为,证监会以“股价敏感”来量度“财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处理有误,而证监指上述通函“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指控亦未达所需的举证标准。审裁处故裁定中信及其5名前执行董事在刊发上述通函一事中,没有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但审裁处也指出,该处并未被授权调查为什么中信在发布大昌行相关通函的五个星期里,一直没有向公众发布有关外汇风险的任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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