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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欺诈——真题解析

2019-01-26 16:26阅读:
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B.甲有权撤销54条2款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在甲授权下)
D.丙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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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点:无权代理和合同欺诈。
A、正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之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由此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被代理人不追认,合同自始无效。本题中,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那么乙的代理权仅是采购一批电脑。而乙没有采购电脑而采购手机,属于超越代理权,形成无权代理。由此而缔结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作为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有权拒绝追认。甲追认后,可以基于有效合同,追究丙的违约责任,代理人乙依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B、正确。可撤销的合同的情形,有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等。欺诈的构成要件: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另一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且基于此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本题中,相对人丙,用故意隐瞒劣质手机信息,用诱骗方式使乙陷入错误认识签订手机合同,对代理人乙构成合同欺诈。
在代理关系中,由于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最终归属被代理人,因此无论丙是对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的欺诈,均成立欺诈。所以
甲的知情,不影响丙的欺诈行为的定性。甲依然是受害的一方,有权撤销买卖合同。
C、正确。乙作为代理人,撤销权可以来自3个方面: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被代理人甲的再授权、乙作为代理人理应恪尽勤勉全力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着想并在此基础上行使自己的义务和权利。
D、错误。丙的无撤销权,可以从2个方面解读:(1)从无权代理角度,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追认的通知到达前,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本题中的丙不是善意相对人,是恶意相对人,无权行使撤销权。(2)从合同欺诈角度:在受欺诈中,只有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欺诈人无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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