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