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比例设置是公司得以设立及稳定发展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投资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会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然而,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
在此,笔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础,从专业角度简述下股权比例的四个重要百分比,以供诸位在实务操作当中具体把握。
一、66.67%:重大事项完全决定权(绝对控制权)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就前述重大事项,必须经享有66.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审议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同时体现了资合性和人合性,故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资者就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合自己的各项优势对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这样不仅仅只为股东个人利益,也为公司今后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不论公司登记股东人数多少,占比总和在33.34%以下是无权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为了避免不必要争议,能完全享有决定权,故在公司的表决权或控股权比例最好为66.67%以上。
1.“三分之二”是唯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的只是某些重大事项决议所需的最低表决权,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提高这一数字,还可以走的更远,增设其他条件,如同时满足比例决以及人数决的条件,但前提是增设的条件不能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2.“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比例决还是人数决?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而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在此,笔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础,从专业角度简述下股权比例的四个重要百分比,以供诸位在实务操作当中具体把握。
一、66.67%:重大事项完全决定权(绝对控制权)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就前述重大事项,必须经享有66.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审议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同时体现了资合性和人合性,故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资者就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合自己的各项优势对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这样不仅仅只为股东个人利益,也为公司今后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不论公司登记股东人数多少,占比总和在33.34%以下是无权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为了避免不必要争议,能完全享有决定权,故在公司的表决权或控股权比例最好为66.67%以上。
1.“三分之二”是唯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的只是某些重大事项决议所需的最低表决权,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提高这一数字,还可以走的更远,增设其他条件,如同时满足比例决以及人数决的条件,但前提是增设的条件不能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2.“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比例决还是人数决?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而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