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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研究丨霍志剑:详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影响范围

2018-03-22 20:26阅读:
2018年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的《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能发规划[2018]22号)指出,“加快推进油气管网建设。加快油气主干管网、区域性支线管网和配气管网建设,完善LNG接收站布局和配套外输管道。增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管网互联互通,实现应联尽联、应通尽通。


在未来时段内,随着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投建,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压覆矿产资源的问题,本文将重点围绕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影响范围进行分析讨论


一、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梳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除上述规定外,个别省份出台的政府规章中也有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诸如《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等。


二、压覆影响范围的讨论



根据上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属于禁止爆破及采矿的范围。


另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原则上也属于禁止采矿区域。


但值得注意是,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决定,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经施工方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部门在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或协商不成的,经主管管道保护部门组织进行安全评审通过,并经其批准决定的,经则可以进行采矿作业。但是,安全评审未予通过,或通过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决定的,仍不能实施矿业开发行为。


最后,笔者认为,勘查评价机构在依据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同时还要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条款,结合实地勘察及地质资料对压覆范围进行测算后作出最终的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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