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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压覆政策详解

2019-03-01 19:02阅读:
云南省矿产资源压覆政策详解
云南地质现象种类繁多,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极为丰富,尤以有色金属及磷矿著称,被誉为有色金属王国,是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宝地。云南矿产资源的特点:矿种全,已发现的矿产有143种,已探明储量的有86种;分布广,金属矿遍及108个县(市),煤矿在116个县(市)发现,其他非金属矿产各县都有;共生、伴生矿多,利用价值高,全省共生、伴生矿床约占矿床总量的31%。云南有61个矿种的保有储量居全国前10位,其中,铅、锌、锡、磷、铜、银等25种矿产含量分别居全国前3位。
一.云南省地方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政策法规情况
截止目前,云南地方已发布且现行有效的矿产资源压覆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3〕 25 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及变更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国土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的通知》。
二.关于云南省的优势矿产
根据云国土资〔2010〕399号文件所载,云南省的优势矿产包括:锡、铜、铅、锌、镍、锰、金、银、锑、钼、铝土矿、钛铁矿、煤(焦煤)、钨矿、原生钛(磁)铁矿、富铁矿石、铂族金属、硅灰石、硅藻土、芒硝矿石、磷、钾盐、盐矿、硫铁矿、伴生硫、稀土矿、铌、钽、萤石(共计29种),根据规定,优势矿产亦视为重要矿产加以重点保护。
三.关于建设项目压覆范围的规定
根据云国土资〔2010〕399号文件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原则,调查范围一般建设项目征地外延50-100米范围,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调查范围。
霍志剑律师认为,压覆范围的确定首先遵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同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结合地方性规定,由专业单位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专门规定,经实地勘查并依据地质资料进行测算、评估。
四.关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与备案机关
根据云国土资办〔2013〕 25 号文件规定,云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与备案机关如下:

1.建设项目压覆石油、 天然气、 放射性矿产, 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录所列矿种( 石油、 天然气、 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 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 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2.建设项目压覆除上述 1 项外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 采矿权、已查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探矿权,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业权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 或压覆探矿权但未压覆查明矿产资源和压覆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的采矿权(开采矿种:石灰岩、 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粘土)的,授权州(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补偿的规定
经查询,尚未发现云南省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压覆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可见,云南地方关于压覆补偿标准方面目前在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规定予以确定。
六. 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及变更
根据2015年发布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及变更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完成储量登记手续的矿业权,在未完成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压覆)变更前,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除办理压覆变更外)、抵押等相关手续。
该《通知》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线状工程(未在矿产资源规划中划入禁采区、禁勘区的)等特殊情况,造成所压覆矿业权如果退出被压覆区域后,将导致矿业权范围分割不合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由矿业权人提出,并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可不再办理矿业权变更手续。但矿业权人与建设用地单位必须达成相关协议,并在压覆协议及相关材料中予以载明,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
霍志剑律师认为,依上规定,如果不进行矿业权变更,且还可继续开发利用的,则矿业权人必须就矿业项目安全、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评审,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机关的批准,以确保后续开发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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