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执行案例集 案例十二
适用放宽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判定条件规定
一、 案例概要
2017年5月,中国境内A公司向其位于德国的股东X公司分配股息,X公司依据中德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认定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X公司按10%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18年4月,A公司再次向X公司分配股息。X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认为最终控股方德国M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后续审核,认为虽然申请人X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持有X公司100%股份的M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且X公司与M公司均为德国税收居民,因此可以判定X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符合享受5%优惠税率条件。
二、相关事实
境内A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02亿美元,为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是设立在德国的X公司。X公司成立于1962年,注册资本32.2万欧元,由设在德国的集团母公司M持有。M公司成立于1923年,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
集团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

本案共涉及两笔股息分配。第一次分配情况:2017年5月,A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向股东X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X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按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次分配情况:2018年4月,A公司再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向股东X公司分配股息3.2亿元。X公司再次就该笔所得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按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处理过程
(一) 2017 年5月股息所得协定待遇后续管理
适用放宽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判定条件规定
一、 案例概要
2017年5月,中国境内A公司向其位于德国的股东X公司分配股息,X公司依据中德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认定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X公司按10%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18年4月,A公司再次向X公司分配股息。X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认为最终控股方德国M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后续审核,认为虽然申请人X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持有X公司100%股份的M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且X公司与M公司均为德国税收居民,因此可以判定X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符合享受5%优惠税率条件。
二、相关事实
境内A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02亿美元,为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是设立在德国的X公司。X公司成立于1962年,注册资本32.2万欧元,由设在德国的集团母公司M持有。M公司成立于1923年,是一家世界知名企业。
集团股权结构如图1所示
本案共涉及两笔股息分配。第一次分配情况:2017年5月,A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向股东X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X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按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次分配情况:2018年4月,A公司再次作出董事会决议,向股东X公司分配股息3.2亿元。X公司再次就该笔所得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按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处理过程
(一) 2017 年5月股息所得协定待遇后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