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法规细读
2019-05-31 14:14阅读:
根据银监会、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为省级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同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跨省份的非法集资活动,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培训。
根据《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省金融办为全省农村小额贷款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授权各地金融办负责属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以构成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据此可知,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
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据此可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进行监管,各市、县金融办负责属地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等部门协同管理。如果属于国有控股企业,除受到以上机构监管外,还受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主要从事行业及市场研究,对会员单位的服务、培训和行业自律管理,以及代表会员和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联系。
一、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24日,《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2009年6月9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国务院,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0年6月2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7月27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2015年12月31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二、重点法规条文
(1)《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规定如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真实准确地报备有关利率;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加入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防止洗钱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
(2)《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主要规定如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额的50%,融资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相关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该规定主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的条件: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而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而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都不低于75%,而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都不低于60%;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4)《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关于小额贷款的规定主要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贷款公司的设立,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5)《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关于小贷公司的主要内容为: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6)《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该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内容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7)《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该规划涉及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内容为: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