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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诉讼清收新视角

2017-10-13 09:14阅读: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压力持续加大,面对不良清收重担,需在新形势下另辟新思路,提升不良贷款处置的实质实效。
随着国内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有所放缓,商业银行面临的不良贷款压力不断加大,与之相伴,不良清收的担子也越来越重。一般而言,诉讼清收是各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措施,如何提升诉讼清收的效率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总结。
根据我国诉讼法,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需经起诉、受理、立案审查、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多道程序。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进行不良贷款清收,普遍存在查找财产线索单一、送达难、执行难、周期长等问题,影响诉讼清收的效率。因此,本文结合日常清收工作总结,介绍几种有利于提升诉讼清收效率、效果的方式方法。
诉讼与非诉相结合


传统意义上,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诉讼清收和非诉讼方式,非诉方式又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贷款延期、贷款重组、呆账核销、资产转让等。为更具效率地处置不良贷款,我们应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成因、所处阶段,以及借款人的特征等因素,灵活运用各种不良清收措施,将诉讼清收与非诉方式有机结合,提升处置的实质实效。
案例:
2015年8月24日,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别向同一银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800万元、8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还款方式为每月归还不少于20万本金、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结清。担保方式为三家公司联保,由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配偶,以及相关关系人等对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三家公司分别提供现有产生的应收账款做质押。
三家公司均为同一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后,由于当时行业不景气,企业应收账款较多,流动资金紧张,三家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均不同程度地出现未落实还款计划的情况。其中,A公司和B公司能够按时付息,但本金未能每月足额归还;C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归还本金和利息,且从2015年12月开始连续欠息。后经现场调查发现,A公司、B公司经营情况正在好转,而C公司原经营场所现已空置,实际控制人失联。出现风险后,经
办机构立即上报重大风险预警,并加大催收力度,同时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
由于C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A公司和B公司未能履行保证义务,催收效果欠佳,银行启动了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委托代理机构受理诉讼事宜。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并查封了各债务人名下的公司基本账户、其他账户、居住房产等财产。诉讼程序启动后,银行继续与各借款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协商,一方面,多方调查C公司在外的应收应付情况,通过各种渠道找到失联的C公司实际控制人,引导其出售房产,最终成功将所售房款的3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债务,缩小了风险敞口;另一方面,考虑到A公司和B公司经营逐渐复苏,同意其延长贷款期限,并给与利率优惠,同时要求其承接C公司剩余债务。
2016年5月,银行和三家公司确定并完成了贷款重组:由C公司的货款拖欠方肖先生承接1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除分别承接各自贷款外,另外按一定比例承接C公司剩余的400万元债务,但并不免除C公司的还款义务,担保条件较原授信不弱化,期限5年,基准利率,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
上述案例中,银行在化解联保授信风险时,借助了法律手段,也充分运用了多种非诉措施,既最大化减少了C公司的风险敞口金额,又转变了A公司和B公司的还款意愿,使其承接了C公司的剩余债务,同时还化解了A公司和B公司自身的授信风险。主要经验总结如下:
1. 积极推动有能力的担保方代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如该贷款存在保证人,且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应想方设法让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如非诉方式未能有效达到清收目的,则应借助法律手段,共同促成担保方中有能力者代偿,实现债权的回收。本案中,初期A公司、B公司拒绝代偿C公司的债务,多次沟通均无效果,银行最后诉诸法律,并查封其相关银行账户及房产,打消其逃避担保义务的念头,迫使其与债权方协商处置方案。
2. 厘清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积极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我们在不良清收实际工作中,应摸清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应收应付等情况。如借款人对第三人存在到期债权时,我们可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方式,与第三人协商(协商不成,则启动诉讼程序),以债权方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达到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回收。本案中,通过调查,银行发现第三人肖某仍拖欠C公司100万元货款,考虑到C公司的失信情况,遂要求肖某将欠款直接支付给银行,以便清偿C公司的债务。


不良贷款诉讼清收新视角
3. 灵活运用逾期催收技巧,提升清收实效。
一般而言,在进行逾期催收时,应区分欠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等。对于有还款意愿但还款能力不足的,可考虑延长贷款期限、贷款重组,或引导借款人处理资产等;而对于有一定还款能力,但还款意愿不足的,则应结合借款人的特点,运用恰当的催收策略。
例如上述案件中要求A公司、B公司对C公司债务履行代偿义务是难点,在协商和催收过程中,不建议对其责备或训斥,更不建议使用强硬语言激化矛盾,即便“依法起诉”也只是利用法律工具确定代偿的事实,从而打消其逃避的念头。实际上,我们应以一份同情心,倾听对方诉说苦衷与艰辛、困难与挫折,站在借款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分析问题,查找根源,寻找突破口,使自己的观点与客户相融合,获得其同情,被对方所接受,在工作交往中融入感情,建立友谊。在此基础上,引导对方适应自己的工作观点,即清收不良贷款的观点,合情合理细说不良贷款给其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这些影响会使诚信遭到破坏,经营困难越来越多等。总之,应避其强,攻其弱,采用刚柔相济法,论情、论理、论法,层层深入,使借款人转变还款意愿,然后再进一步开展工作。
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减少很多繁琐的诉讼程序,从而缩短诉讼周期,提升处置效率。
案例
借款人王先生于2005年9月25日因购买商品房与某银行签订了《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商品房所在楼盘的开发商李先生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2005年10月12日,《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出具《公证书》。因借款人王先生的贷款多次逾期,银行通过电话、上门、寄送催收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效果均不佳。2015年4月27日,银行向公证机关申请,对银行向借款人A邮寄《催告书》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关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了《公证书》。2015年5月27日,银行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对被申请执行人王先生、开发商李先生的《执行公证书》。2015年5月28日,公证机关出具了《执行公证书》。2015年7月3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予以受理,并立案执行。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看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约或履约不完全,商业银行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公证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如拟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取得执行依据,有几个步骤:①贷款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赋予债权人强制执行权利的条款;②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需要签订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关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需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取得债权公证书;③当借款人违约后,需要发出催收函,并对该催收函的邮寄行为进行公证;④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的《执行公证书》;⑤持上述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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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公证书所需资料。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需要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和相关债权证明资料,以及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具体如下表:
不良贷款诉讼清收新视角
3.强制执行公证的其他注意事项
如欲实施强制执行公证,应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正确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公证文书应避免出现如下情形:
①没有给付内容的,或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和不具体的;
②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③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不明确、不具体的。
为避免该类情形出现,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两点:①在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公证文书内容是否准确;②如银行建立了律师库,可通过代理律师的丰富经验对公证文书的准确性进行把关。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一种全新的特别程序,即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等,从而缩短了诉讼清收的周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应用应注意如下方面:
1.适用范围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主要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但实际工作中,一般对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较多,其中又以不动产类抵押物较多。
2.应用流程
①根据银行内部相关制度,完成诉讼追收的行内申报、审批、派案等流程。
②与代理律师沟通,对适用范围的诉讼案件,优先选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该裁定属生效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④当事人收到裁定后,还应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其价款兑现债权,从而实现担保物权。
3.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①对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先进行自查,确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成立。自查的主要方面包括主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存在、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被申请人是否失联等。
②对于物保、人保并存的案件,除非担保物的价值较高,基本可覆盖债权,或保证人确无相关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为了避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只保全担保物所带来的风险,建议仍以普通诉讼为主,以便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全面的财产保全。
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自法院立案受理至审结一般只有三十日,因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提交的证据应完整。
诉讼清收作为不良贷款处置的主要手段之一,不断创新和丰富其方式方法,有助于提升不良贷款清收效率,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压力。在不良贷款清收中,除上述介绍的诉讼结合非诉、强制执行公证、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等措施外,我们还应不断总结,将现有清收措施推陈出新,同时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方法,提升不良贷款处置的实质实效。


本文摘自:零食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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