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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
5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
7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
8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
9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
10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8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
10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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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
注: 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4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5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5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注: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7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8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9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
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
2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
2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
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
3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
3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
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
4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
5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
5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
5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
6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
6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
6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
7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
7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
8
注: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2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3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3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4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4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6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6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7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7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9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10
注: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1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3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3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5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6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6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7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7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8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9
注: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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