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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逻辑名著量理宝宝碎碎念3

2022-06-04 20:33阅读:
吃瓜逻辑名著量理宝宝碎碎念3
两只宝宝的法相=鸭科天鹅属定义;名相=天鹅;前面宝宝的事相是白天鹅,后面宝宝的事相是黑天鹅。
吃瓜逻辑名著量理宝宝碎碎念3
12、留种瓜籽之:识规律之三法相+名相+事相误为一体(8品,43-53314-387
121所知=法相+名相+事相: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所知凡是我们心了知的对境,就叫做所知=法相+名相+事相=有实法+无实法=有为法+无为法=所有法=万法=所知万法
不论何法,只要心里可以浮现出来,它就有不共的特征都具有名相、法相和事相。此三种法周遍所有的万法,依靠法相能了知所知的名相,然后通过名称能了知它真正事物的本体事相。这三者,一定是依靠遣余识来了解的,通过自己的自证来了知的是一体法。
法相是境之法,外境之法,是能了知,是了知的因;从耽著的角度来讲,法相是境法。
名相是心之法,心识之法,是所了知,是了知的果;
事相是所依法。 是所了知,是了知的果。
如果我们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还知道事相,那么这个法就可以无有困难地表示出来;如果我们不知道,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法跟其他法混为一体。
名相、法相、事相这三者都是在遣余识面前建立的三种反体,在显现境上面,这三法根本无法安立。
122法相的法相:乃遣直违义反体。
通过自证了知一个所知法,当它浮现在我们心前时,所出现的与其他任何法截然不同的、不混杂的、唯他具有的特点,就叫做法相。依靠法相能了知它的特点、作用、本体等。
A法相的法相排除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的法=1排除直接相违+2成立义反体
排除直接相违:将它同类以外的非同类的事物全部抛开,这是遣除直接相违。
成立义反体: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成立“义反体”,即已经否定了自已名相和自已事相的反体。
B:正确的法相远离三过失: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三个过失=不遍+过遍+不容有;三种否定=非有否定+别有否定+非可能否定
从意义上、词句上已经遣除了、否定了三个过失,正面建立了远离不遍、过遍、相违三大过失的法相,只有这样的法相才算是正确无误的法相。
C:正确法相推理三论式=根本因→→证成义理因→→证成名言因
怎么样推理法相成立?//怎么样推理因成立?
根本因:第一次推理“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
证成义理因:意义证成理,在意义上起怀疑“垂胡是不是真实的因?”第二次推理“垂胡是黄牛的法相,为什么呢?它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所作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
证成名言因:回忆名言、回忆名相,态度不能肯定“虽然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但它叫不叫法相啊?”第三个推理“可以叫法相,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家是这样安立法相的法相之故。”//“因明家最初的时候如是立名之故。”
所以,从法相//因的角度或从推理的角度来讲,最多就是三个推理,第四个以后就再不用分析了。
D:法相的三相: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法相、名相、事相三者。其中的法相,它具不具有法相、名相、事相呢?我们说,第二次的时候应该是有的,第三个以后没有必要。
建立法相和名相的时候,不能与外境中所判断的事物完全脱离。所判断的名相跟外面具有法相的事物,这两个应该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如果得到建立,再也没有必要去分析。黄牛的名称跟外境动物项峰垂胡的意义在我们的脑海里面结合起来,我们现在立法相和立名相的必要就已经完成了。什么时候名和义———名称和意义的关系建立起来,那个时候就已经成立了名言,也就不用再分了。然后你再法相有没有法相?名相有没有名相?这样一再追问的话,那永远也得不到一个完整的结论。
123名相的三相: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A:名相的法相:依靠法相的理由,外面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就叫做名相的法相。法相实际上是跟其他的人和事物不同特征的一种影像显现出来。依靠法相的理由,对它进行假立名称,这就是名相。名言指黄牛的名称,心识指执著黄牛而在分别念前显现的总相,总相和分别名言混为一体,就有一个执著黄牛的心识,这叫做名相的法相。
名相是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对境。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如果没有黄牛的名称,法相光是在脑海里显现,那就没有办法表示。所以人们就通过法相对所了知的法立名。它的名跟心里面所执著的对境,这两个互不错乱,这样的一种法叫做名相。
B:名相的事相:在给一个事物建立名称的时候,是以其法相作为理由而命名的,因此最初的命名就是名相的事相。
C:名言:一旦最初的命名进入运用的过程中,这个时候的名称就叫做名言了。
最开始的名称是名相,后来人们运用过程中的名称不叫名相,这个叫做名言。比如把愚笨的人就叫做“牦牛”,这个“牦牛”虽然是人的一个名字,但它是不是人的名相呢?肯定不是,人的名相是人,不是牦牛。但是是不是他的名称呢?应该是,人们称他为“牦牛”。所以有时候名称不一定是名相,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或者名相,名相应该是名言。因为名相,后来用的时候,应该有名言的时候。
124事相的法相: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A:事相的法相是法相的所依。任何一个法相,它必须依靠具有特征性的事相才能安立事相也是名相依靠处。
B:事相=真实的事相+假立的事相。真正的事相是指一个论式中真正所表示的事物;假的事相就是颠倒的、错误的。只不过在名称上用,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事相。
125名相、法相、事相相互关系: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A:法相和名相都是同性相属;而事相与法相、名相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是同性相属,但也不完全决定,因为事相也有不存在的时候。
B: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同性关系通过自证现量可以证实,法相是义共相,名相是名言共相,这两者在我们分别遣余识面前错乱为一体。依靠这种名称和意义混为一体的错乱,能获得照了境,在世间面前它根本不欺惑,因此,它们之间同性相属关系是合理的。
C:事相名相之间的相属,在愚者面前应该用推理来进行建立,以使他能回忆起这一名称;而智者,它们之间的关系自己会一目了然,因为他精通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
D名相、法相、事相互相不混杂论式:12个论式,非常难绕清。
肯定角度=自反体(事相是事相+法相是法相+名相是名相)*(总+别)=3*2=6论式全对
否定角度=非他反体(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事相和法相)*(总+别)=3*2=4对论式+2不对论式
126量之法相: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A:量总法相:不欺惑的识,凡是所取的对境不具有欺惑性的识就是量。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的,量之法相=不欺的识+明未知义=不欺的识(作用不欺惑+作者不欺惑+所作不欺惑)+明未知义,无论哪一种都可以用因为两者都能了达一切事物的自相,所以它们完全相同。
B:非量总法相:不欺不成即非量。(2品)
不欺惑不成立,即欺惑的识是非量。不欺惑分作者、所作和作用三个方面。不管是犹豫识、颠倒识还是不悟识,以它去寻找对境肯定具有一定的欺惑性,不会按我们的想象而得到真实的对境。
127的分类=正确的识=现量识+比量识:是故正识即为量,由此理当作分基。分类现量及比量,观察彼等一异体,二量皆是有实法,是故非为遮一体;观待对境一与异,即非一体非他体;是故心之本体一,观待对境为异体。
正确的识=量=衡量外境自相的现量+衡量隐蔽外境本体的比量因为现量是符合实际道理的一种有境,它们所照见的对境自相全部是了了分明的,没有任何错谬之处。因为比量是依靠三相齐全的推理来进行论证的,所以推出来的法也是符合实际的一种推断识,这种识也是非常正确的。量观待对境和有境才能安立,从对境的角度来讲,现量、比量是他体;从自心的角度来讲,现量、比量是一体。现量和比量各有不同的作用,不能互相代替。
现量=意现量(说词+释词)+根现量(说词+释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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