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家谈32】 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被投诉,谁来受理?
一、案例描述
某市财政局作为采购人委托当地代理机构采购办公用品,采购文件发布后,A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质疑,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排他性。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答复了A供应商的质疑,但A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依法向该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该案的投诉对象和监管机构都是财政局,该财政局应该受理该投诉案件吗?是否应该回避?依据又是什么呢?

二、问题提出
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被供应商投诉,应该由谁受理?是否该回避?
三、分析处理
某市W专家认为,财政部门作为采购人被供应商投诉,无需回避,该市财政局监管部门应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受理。
某市律师事务所Z律师也认为,该财政局应该受理A供应商的投诉,无需回避。“根据《政F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D一款,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本案中的财政局作为预算单位,按预算级次划分,A供应商的投诉应由该财政局受理。”
“财政部门是不需要回避的,根据《政F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F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可见,政F采购回避制度针对的是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人员等个人,而不是要求整个机构回避,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要求监督管理机构
二、问题提出
三、分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