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的监督权
2022-05-24 17:09阅读:1,996
——于敏诉南芬区政府不履行监督村委会依法发放征地补偿款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点
1.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的监督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村民委员不依法履行向村民发放征收补偿款的行为,乡、镇政府有权实施监督,责令其改正。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分配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是村民委员会的职权,对其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属政府机关有权依据上述规定予以监督。
2.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当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
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通常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为宜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通常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