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022-11-25 07:54阅读: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6536365206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担任公司监事,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可以证明股东的配偶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