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舞剧和音乐,同样作为时间艺术,都是表现一个连续的、进行的过程;同样都是长于抒情,拙于叙事,更拙于论理;它们在表现内容和艺术手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又由于舞蹈有形而无声,音乐有声而无形,它们在创作过程和欣赏过程中,恰好互为补充,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在作为综合艺术的舞蹈作品中,舞蹈和音乐是关系最紧密的两个艺术门类。
我们作为舞蹈(舞剧)的创作者,应该充分地理解并且自觉地运用舞蹈和音乐结合的这种特殊的艺术规律。这是提高我国舞蹈(舞剧)创作水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创作一部好的舞蹈(尤其是舞剧)作品,离不开舞蹈家和作曲家的亲密合作。我对于这个创作过程的理解是:这是双方创作者(舞蹈创作者和音乐创作者)以不同的艺术手段(舞蹈形体动作和音乐音响)共同塑造同一个完整的艺术形象。如果双方创作者对于作品的理解不同,认识不同,表现手法不同,风格不同,舞蹈和音乐各自塑造的就不是同一个完整的艺术形象,作为整体的舞蹈(舞剧)作品,就难以获得大的成功。
因此,我认为舞蹈(舞剧)创作过程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双方创作者如何取得思维的一致性。从对于作品的选材、主题、表现角度到关于形象、韵律、情感、风格和结构的认识,都应该尽可能地取得一致,然后才能够开始实际的创作过程。这样,在创作同一个完整艺术形象的过程中,舞蹈构思和音乐构思,舞蹈创作者和音乐创作者,不但不会互相冲突、互相牵制,而且能够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作为舞蹈(舞剧)音乐的作曲者,应该在观念上明确这不是单纯地依据自己的艺术想象创造一部独立的音乐作品,而是与舞蹈家共同创造一个艺术形象。尤其是舞剧音乐作曲家,在考虑下笔写出音乐之前,必须要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整个舞剧的创作思维之中,可以说舞剧编导所构思、所考虑的一切,都是舞剧作曲家应该思考或了解的。
在舞剧《鸣凤之死》的创作中,我们正是尝试着这样去做的。1982年6月,当舞剧的编导岳世果等同志提出《鸣凤之死》的最初构想时,我就作为音乐作者和他们一起参与了构思和结构。
舞剧和音乐,同样作为时间艺术,都是表现一个连续的、进行的过程;同样都是长于抒情,拙于叙事,更拙于论理;它们在表现内容和艺术手法上有许多共同之处。又由于舞蹈有形而无声,音乐有声而无形,它们在创作过程和欣赏过程中,恰好互为补充,自然地结合在一起。在作为综合艺术的舞蹈作品中,舞蹈和音乐是关系最紧密的两个艺术门类。
我们作为舞蹈(舞剧)的创作者,应该充分地理解并且自觉地运用舞蹈和音乐结合的这种特殊的艺术规律。这是提高我国舞蹈(舞剧)创作水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创作一部好的舞蹈(尤其是舞剧)作品,离不开舞蹈家和作曲家的亲密合作。我对于这个创作过程的理解是:这是双方创作者(舞蹈创作者和音乐创作者)以不同的艺术手段(舞蹈形体动作和音乐音响)共同塑造同一个完整的艺术形象。如果双方创作者对于作品的理解不同,认识不同,表现手法不同,风格不同,舞蹈和音乐各自塑造的就不是同一个完整的艺术形象,作为整体的舞蹈(舞剧)作品,就难以获得大的成功。
因此,我认为舞蹈(舞剧)创作过程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双方创作者如何取得思维的一致性。从对于作品的选材、主题、表现角度到关于形象、韵律、情感、风格和结构的认识,都应该尽可能地取得一致,然后才能够开始实际的创作过程。这样,在创作同一个完整艺术形象的过程中,舞蹈构思和音乐构思,舞蹈创作者和音乐创作者,不但不会互相冲突、互相牵制,而且能够互相补充、互相促进。
作为舞蹈(舞剧)音乐的作曲者,应该在观念上明确这不是单纯地依据自己的艺术想象创造一部独立的音乐作品,而是与舞蹈家共同创造一个艺术形象。尤其是舞剧音乐作曲家,在考虑下笔写出音乐之前,必须要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整个舞剧的创作思维之中,可以说舞剧编导所构思、所考虑的一切,都是舞剧作曲家应该思考或了解的。
在舞剧《鸣凤之死》的创作中,我们正是尝试着这样去做的。1982年6月,当舞剧的编导岳世果等同志提出《鸣凤之死》的最初构想时,我就作为音乐作者和他们一起参与了构思和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