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朝光绪中叶起,中国各省地方政府开始用机器制造“光绪元宝”银币。到了光绪末年,湖北省和户部又制造了“大清银币”。其时,各省的银元局几乎是独立的,银元在分量和成色上不一致,其流转也有地方性。宣统二年(1910)四月,清颁布《币制则例》,将制币权一致收归中央政府。规定国币以圆(元)为单位,主币每元重库平七钱二分,成色为90%,含纯银量为六钱四分八厘。辅币有银、镍、铜币,规定银辅币有五角、二角和一角共三等,定名为大清银币,由湖北、南京两个造币厂铸造。预定于十月发行。造币总厂还根据《币制则例》规定,于宣统二年试制以圆为单位的大清银币一套。但还没等这套银币正式发行,清政府就被赶下台了,致使宣统三年壹圆、五角银币只来得及铸造了一些样币,而宣统三年二角、一角铸量大一些,但也没来得及正式大批量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