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史杂》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內史。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除佐必当状以上,毋除士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令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候、司寇及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
有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桶,期口。计其官,毋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毋敢以火入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即新为吏舍,毋依藏府、书府。
《尉杂》
岁讎辟律於御史。其官之吏法律程籍,勿敢行,行者有罪。
《属邦》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
《尉杂》
《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