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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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胡某富的房屋不在70号文征地拆迁补偿工程红线范围内,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范围,是否需要拆除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平衡考虑。因此,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请求被申请人仙居县政府履行搬迁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富,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X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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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胡某富的房屋不在70号文征地拆迁补偿工程红线范围内,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范围,是否需要拆除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平衡考虑。因此,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请求被申请人仙居县政府履行搬迁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富,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X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