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A铁路运输法院行政案(2021)陕7102行初537号
被告D派出所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任某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其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报称的树木被损毁一案,向其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原告任某诉称,2020年6月22日18时许,原告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携大型机械,铲除原告庄基地后2.47亩承包地里的绿化苗木,并损毁了部分苗木,原告即拨打110电话报警。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简单询问情况后出具了报警回执,后原告多次找派出所追问查处情况,均被拒绝。2020年7月21日11时许,有村民告知原告,有不明身份人员用大型拉土车拉土掩埋原告庄基地后承包地里的绿化苗木,原告拨打110电话报警,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简单询问情况后并未当场制止,致使绿化苗木被全部损毁。虽然被告出具了报警回执,但是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追问查处情况,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给原告。告知书中称:“报称的任某树木被损毁案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原告认为,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有职责对原告承包地苗木被损毁案件进行查处。现依法起诉,诉讼请求:撤销被告D派出所于2020年8月17日对原告任某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判决被告D派出所对原告任某苗木被损毁案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任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略)被告D派出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11时19分,被告D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陕西省A
被告D派出所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任某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其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报称的树木被损毁一案,向其告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原告任某诉称,2020年6月22日18时许,原告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携大型机械,铲除原告庄基地后2.47亩承包地里的绿化苗木,并损毁了部分苗木,原告即拨打110电话报警。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简单询问情况后出具了报警回执,后原告多次找派出所追问查处情况,均被拒绝。2020年7月21日11时许,有村民告知原告,有不明身份人员用大型拉土车拉土掩埋原告庄基地后承包地里的绿化苗木,原告拨打110电话报警,B新区公安局C分局D派出所出警,出警民警简单询问情况后并未当场制止,致使绿化苗木被全部损毁。虽然被告出具了报警回执,但是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追问查处情况,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给原告。告知书中称:“报称的任某树木被损毁案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原告认为,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有职责对原告承包地苗木被损毁案件进行查处。现依法起诉,诉讼请求:撤销被告D派出所于2020年8月17日对原告任某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判决被告D派出所对原告任某苗木被损毁案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任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略)被告D派出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1日11时19分,被告D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陕西省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