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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019-03-28 19:49阅读:
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我们看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均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而在自然人中,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得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那么,为什么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呢?我们认为,这与普通合伙人最重要的特征有关,也就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显然,合伙企业法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国家并不希望这些主体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显然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而上市公司大量股东是广大的股民,一旦上市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股民的利益;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具有公益性,如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以上主体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这里就出现一个重要的课题,也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问题。我们有一些做私募基金的朋友实际对这个问题是比较困惑的,我们知道私募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是有限合伙企业,而现在大量国有背景资金投向私募基金,这些国有背景主体也希望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作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来实际管理基金。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合伙企业法并不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比较好认定,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问题最大的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是非常宽泛的。比如说,按国有资本参与和控制程度来区分,国有企业可以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等。而合伙企业法中所提到国有企业的概念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该法中的国有企业应是指国家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唯一出资人出资而成立的企业,并且该企业未采取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形式。也就是说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是可以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在我们做的私募基金业务中,就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被设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成功案例。因此,我们认为只要不是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不能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是: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得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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