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019-03-28 19:49阅读: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6744954438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我们看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均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而在自然人中,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因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因此不得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那么,为什么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呢?我们认为,这与普通合伙人最重要的特征有关,也就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显然,合伙企业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