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六条「超过2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和“超过2年不可抗辩”这两个条款,无论是对于买保险的消费者,还是保险从业人员,都是关注比较多的。那么你是否真正理解这两款法条的含义呢?保知君就来捋一捋,看看这两个关乎保险理赔的关键条款和你理解的是否一致。
相关案例:
方某于2009 年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历询问一栏中,方某予以否认。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4年之久,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付。
(来源: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名词解释:1.投保
《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和“超过2年不可抗辩”这两个条款,无论是对于买保险的消费者,还是保险从业人员,都是关注比较多的。那么你是否真正理解这两款法条的含义呢?保知君就来捋一捋,看看这两个关乎保险理赔的关键条款和你理解的是否一致。
相关案例:
方某于2009 年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历询问一栏中,方某予以否认。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4年之久,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付。
(来源: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名词解释:1.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