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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超过2年不可抗辩」条款

2018-11-11 14:49阅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超过2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的第十六条“如实告知”和“超过2年不可抗辩”这两个条款,无论是对于买保险的消费者,还是保险从业人员,都是关注比较多的。那么你是否真正理解这两款法条的含义呢?保知君就来捋一捋,看看这两个关乎保险理赔的关键条款和你理解的是否一致。
相关案例:
方某于2009 年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当时,在病历询问一栏中,方某予以否认。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已成立4年之久,根据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付。
(来源: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名词解释:1.投保
人:买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2.保险人:保险公司)
以上,划线部分就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通常情况下,只要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得以不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尽量保持双方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这个规定很大程度上保护的是被保险人(客户),制定这条法律的初衷是:担心保险公司明知道客户的身体有风险,为了保费收入仍然承保,当客户发生风险(如患病)时,因投保时没有明确说明自己的身体状况而随时解除合同,既赚到了钱,又避免了高额赔付。因此利用此条款倒逼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调查。
那“两年后是不是一定能赔”?这一点你是不是曾被误导过,认为只要撑过两年在申请理赔,就没问题。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否定的!否定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如实告知内容
投保人要告知的内容和形式多是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加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口头询问,这类信息的特征是:会影响到保险公司保不保、要不要加保费或增加除外责任的决定,只要符合此类标准的,都应如实告知。超出问卷范围的内容或者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的,为要求如实告知的,或者投保人自己都不清楚的情况,之后发生保险事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赔。
“超过两年不可抗辩”的适用
先来明确两个概念:投保时需要告知的内容或者疾病(简称A)的概念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简称B)的概念是不同的。A通常只是一些轻微的症状或者疾病,B则是已经影响到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一般情况下,只有出现了B,保险理赔才会发生。
举个例子:乙肝病毒携带属于A;肝癌晚期属于B。
我们来看看下面三种情况:
投保人投保时A没有告知(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后来随着年龄增长,加上不良的生活习惯,症状A慢慢演化成了重大疾病B。这个情况下,只要确诊发生保险事故B时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和上文提到的案例是同种情况)
投保时A没有告知,但实际上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患有B。这表明保险事故在投保时已经发生,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且违反保险合同法理,这种情况就不能机械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期了,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投保时A没有告知,合同生效两年内发生了B,然后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希望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诚信也是比较明显的,另外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少天应提供理赔材料,故意拖延提交理赔材料,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保险理赔难以得到支持。
写在最后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绝不应该成为鼓励消费者不实告知钻空子的理由。保知君建议:作为消费者,在投保时尽到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才是保证我们行使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权利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
同时保知君也呼吁每个保险从业人员能够从客户切身利益出发,为客户正确解读法律条文以及合同条款,让客户得到的是明明白白的保险,是“真”保障而不是“假保障”,避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文章来源:数听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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